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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的,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收受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2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 “东北新闻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3招标文件、变更公告、澄清(修改、答疑、补充、补遗)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发布内容为准,否则无效。当招标文件、变更公告、澄清(修改、答疑、补充、补遗)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9.4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东北新闻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分为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三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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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拦标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才予考虑。投标人若有投标报价、价格折扣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否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设备,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保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货物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培训费、其他费用等。
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6技术指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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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说明,在交货时由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
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按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7.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现金两种交纳方式。银行转账包括电汇和转账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主动付款。
17.3提倡投标人以转账支票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
17.3.1以转账支票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主动自行汇入以下指定账户:收款单位: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建行沈阳中山支行;银行账号:21001360008059000118。
17.3.2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7.3.3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联系电话:024-23447723)。特别说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5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初审不合格投标人的保证金当即退还、初审合格但未中标的将于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的处理办法。
投标人发生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的情况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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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将中标招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招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在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
20.2内外层包封的封面均应:
20.2.1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0.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20.2.2.1招标项目名称: 20.2.2.2招标项目编号:
20.2.2.3 “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具体时间详见“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0.2.3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 20.2.4在包封骑缝处以显著标志密封,同时加盖印章。
20.3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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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集中采购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集中采购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4.4.3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 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5.1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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