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孔融被收,中外惶怖。”又由“遭受”引申虚化为助动词和介词,用于被动句,如《后汉书·班超传》:“兄固被召诣校书郎。”蔡邕《被收时表》:“今月十三日,臣被尚书召问。”《世说新语·言语》:“祢衡被魏武谪为鼓吏。”
颇——本义是头偏,《说文》:“颇,头偏也。从页,皮声。”引申为“偏斜”、“不正”、“不平”,如《左传·昭公二年》:“君刑已颇,何以为盟主?”杜预注:“颇,不平。”《尚书·洪范》:“无偏无颇,遵王之义。”孔安国传:“颇,不正。”由此义引申虚化为副词,有时表示程度低,义为“略微”、“稍微”,如《史记·三代世表》:“至于序《尚书》则略,无年月;或颇有,然多阙,不可录。”有时表示程度高,义为“很”、“甚”,《正字通》:“颇,良久曰颇久,多有曰颇有。”《论衡·明雩》:“雨颇留,湛之兆也;旸颇久,旱之渐也。”等等。 3 词义引申的主要规律
词义是以词的语音形式所固定下来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反映和主观评价,以及词在特定的使用范围中所产生的意义。词的意义内容包括概念意义(理性意义、所指意义)和附加意义,前者主要指词义的特征、范围、性质等,后者主要指词义的感情色彩、语体风格和社会文化意义。 词义的引申,实际上是在上述词的意义内容的某一点或某几点上,派生出新义的过程。
词义的引申,主要有4条规律,即:相似比喻、相容联想、相关代用和相因推演。下面,我们就对此作一简单分析。 ① 相似比喻
“相似比喻”反映了由词义特征所产生的引申现象的规律。所谓词义特征,是指词的意义内容所表示的客观事物的特征,这些特征通常具有形象性和可感知性。这种引申,是通过比喻即打比方的方式产生的。本义和引申义代表不同的事物,但它们在某一点上有相似之处。例如:
斗——“斗”的本义是舀酒器,《诗经·大雅·行苇》:“酌以大斗,以祈黄耇。”毛传:“大斗,长三尺也。”陆德明《释文》:“三尺,谓大斗之柄也。”由于“斗”的外形与天上北斗七星(天枢星、天璇星、天玑星、天权星、玉衡星、开阳星、摇光星)联起来的形象相似,所以就以“斗”来比喻“北斗”,从而使“斗”引申出“北斗”之义。例如,《诗经·小雅·大东》:“虽北有斗,不可以挹酒浆。”
节——“节”的本义是竹节。《说文》:“节,竹约也。从竹,即声。”段玉裁注:“约,缠束也。竹节如缠束之状。《吴都赋》曰:?苞笋抽节。?引申为节省、节制、节义字。”“节”的形貌特点是“缠束”,而“节省”、“节制”、“节义”等也都有抽象的“缠束”之义,两者相似,所以能够产生引申。 肉——“肉”的本义是鸟兽之肉,引申指中间有孔的环状玉
器的体部。《尔雅·释器》:“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晋郭璞注:“肉,边;好,孔。”“肉”的这个引申义,是由比喻产生的:鸟兽肢体的横切面呈圆形,其中央圆空处为骨,骨外一圈是肉,形状正与中间有孔的环状玉器相似。 ② 相容联想
“相容联想”反映了由词义范围所产生的引申现象的规律。所谓词义范围,是指词的意义内容所概括的客观事物的范围,这种范围一般具有确定性。这种引申,是通过由此及彼的联想产生的,引申的结果,可以是词义范围的扩大,也可以是词义范围的缩小。引申之后,本义与引申义的范围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能够互相容受。例如:
柄——“柄”的本义是“斧柄”。《说文》:“柄,柯也。”“柯,斧柄也。”《诗经·豳风·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毛亨传:“柯,斧柄也。”段玉裁云:“柄之本义专谓斧柯,引申为凡柄之称。”“凡柄”是指一切器物的柄,引申后词义范围扩大了。
牲——“牲”的本义是供祭祀用的全牛。《说文》:“牲,牛完全也。”《字汇》:“牲,祭天地宗庙之牛完全曰牲。”引申为“凡畜之称”(段玉裁语),即泛指供祭祀和食用的家畜,包括马、牛、羊、豕、犬、鸡,引申后词义范围扩大。
壻——“壻”的本义是“丈夫”,即男子汉。《说文》:“壻,夫也。从士胥。”段玉裁注:“夫者,丈夫也。然则?壻?为男子之美称,因以为女夫之称,《释亲》曰:?女子,子之夫为壻。?”“壻”由“男子之美称”,引申为“女夫之称”(后代将此义写作“婿”),词义范围缩小了。 ③ 相关代用
“相关代用”反映了由词义性质所产生的引申现象的一种规律。所谓词义性质,是指词的意义内容所概括的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这些属性一般具有稳定性。这种引申,是通过代用(借代)的方式产生的。本义和引申义代表两种不同的事物,但两者之间有实质性的关联。例如:
筑——“筑”的本义是捣土用的杵。《左传·宣公十一年》:“称畚筑,程土物。”孔颖达疏:“筑者,筑土之杵。”引申为“捣土使坚实”之义,《仪礼·既夕礼》:“甸人筑坅坎。”郑玄注:“筑,实土其中坚之。”这是以行为工具代称行为本身。 缚——“缚”的本义是用绳索捆绑。《说文》:“缚,束也。”段玉裁注:“引申之,所以缚之之物亦曰缚。”“所以缚之之物”即用来捆绑东西的绳索,如《左传·僖公六年》:“武王亲释其缚,受其璧而祓之。”这是以行为的名称代指行为的工具。
饭——“饭”的本义是吃饭,动词。《说文》:“饭,食也。”
段玉裁注:“云?食也?者,谓食之也,此?饭?之本义也。引申之,所食为饭。”“所食”指吃的对象。这是以行为的名称代指行为对象。
内——“内”的本义是进入,动词(今字作“纳”)。《说文》:“内,入也。”段玉裁注:“今人谓所入之处为内,乃以其引申之义为本义也。”由段注可知,“内”的引申之义为“所入之处”。这是以行为之名代称行为的处所。
缝——“缝”的本义是用针线连缀。《说文》:“缝,以针紩衣也。”唐孟郊《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引申指针线缝合之处,三国魏阮藉《大人先生传》:“独不见手虱之处于 中,逃乎深缝,匿乎坏絮,自以为吉宅。”这是以行为之名代称行为结果。 译——“译”的本义是翻译人员,《说文》:“译,传四夷之语者。”引申指翻译行为,即“传宣言语使相通晓也”(王念孙语)。这是以行为主体之名代称行为本身。
兵——“兵”的本义是兵器,《说文》:“兵,械也。”引申指用兵器打仗的人,即士兵、战士。这是以行为工具之名代称行为主体。 ④ 相因推演
“相因推演”反映了由词义性质所产生的引申现象的另一种规律。这种引申,是通过推导演绎的方式产生的。本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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