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汇编
二O一三年一月
目 录 1)会计事务处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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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
会计事务处理一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所有会计事务处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依此法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会计事务应由持有会计证,并具备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主办人员及其
助理人员处理。
第三条 本公司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计价原则采用历史成本原则。 第四条 具体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之采用,应以能够公允地表达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成
果和财务状况为最高目标,各项会计政策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基于重大原因必须变更的,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依规定程序办理,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及其影响应当注明于财务报表内。
第五条 公司营业决算之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核算结果之表达与会计事项之确认、计量及记录,应并予重视。
第七条 会计科目及会计帐户的设置,应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并以能够清晰记录各项资
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有利于正确计量公司经营成果,方便会计核算结果之表达与分析为基本原则。总分类帐中会计科目排列次序,应依科目性质分别按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规定设置排列。
第八条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涉及外币的会计事项,应设置双币帐簿,在以外
币金额记录的同时,按当月月初外币汇率市场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二、资 产
第九条 资产必须是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之长短划分,资产分为流动资
产和非流动资产两类。
条十条 资产之入帐价值,依历史成本为准。所谓历史成本,包括下列事项:
(一) 资产取得时之净值或自制之实际成本。
(二) 资产取得时之佣金、税捐、法律、登记及其他因获得使用权及所有权之一
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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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产依预定使用目的前之验收,检查费用。
(四) 资产运达预定使用地点之材料、保险、储存及装卸等费用。
(五) 自行购建资产所必须之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则所应负担之间接费用。 (六) 使资产合于预定使用目的之整理、安装及调试费用。
(七) 资产在运输途中之损耗,除应由承运人赔偿者及非常损失外,其正当损耗
应由该项资产完好部分负担。
(八) 增加原有价值或效能所支付之费用。
资产因使用目的或地点之变动而引起上述各项费用之重复支出,不得列为
该资产之成本。
第十一条 资产之取得为支付现金者,其所支出之现金数额,即为该项资产之成本,非支
付现金的其他有形资产或劳务交换者,依所交付资产或劳务之成本为该项资产之成本。
第十二条 延期或分期付款所得资产价款及其利息与现购价格间的差额,如属装置期间之
固定资产者,列为该项资产之成本,如属流动资产者,按期作为该期财务费用列帐。
第十三条 以债权交换而取得之资产,应依所取得资产之市价计算列帐,前项资产无市价
者,以重置价格计算列帐,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因接受赠予或捐献而获得之资产,依其市价计价列帐,前项资产无市价者以重
置价格计算列帐。
第十五条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份为总数,无细数可稽者,应依各
项资产之市价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或使用权之存续为有限期者,应于限期内将其价值依合理而有系统之
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或其他资产之成本。
前项将资产价值或使用权转作费用之标准如下。
(一) 固定资产折旧之计算,以年限为基础的,应依照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
数表之规定;不能适用年限为基础者,则采用工作量法或其他类似基础,以符合资产效能之实际耗减程度。
使用年限之估计,应顾及预计使用情况,逐年维护政策及“经济寿命”等
因素,从而使使用年限能与经济年限接近。
(二) 发行债券费用应于债券存续期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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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开办费用应于正式营业后5年内摊销。
(四) 租赁改良物之成本应按租赁期间摊销,其使用年限少于租赁期间者,按使
用年限摊销。
(五) 无形资产之摊销,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为准。 (六) 递延资产及待摊费用之摊销,依其受益期间为准。
(七) 应收票据及应收帐款备抵呆、坏帐之提列,应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之
年末余额以5‰准备率计提。
第十七条 资产在本公司内部转移或形态改变,除基于成本会计的规定而另计其金额外,
应不改变其原有帐面价格。
第十八条 各类存货购入、进仓之计价依其实际成本,领用、结存之计价,统一采用加权
平均法,不得任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须报请总公司财务部核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九条 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之划分,凡因支出而取得之财物和劳务,其效益仅属
于本期或持续期间一年以内者为收益性支出,其效益属于本期以后持续一年以上者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 存货于每季或每年盘点结帐时,其盘点数与帐面对比发生盈亏,应查明原因,
并报请总公司财务部审查,有关领导核准后列为各期之收入或损失。
三、负 债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各项负债入帐,依其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入帐单据必须是发票、收据或对
数单,连同收料单、验收单,并由经手人、经理及董事长审批签名方能进帐,入帐单据必须盖有对方供应商合理注册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经办人签名,方为有效,如有委托其他单位开具发票或收款的,结算时必须附有委托书或证明书,并经财务主管审批。
第二十三条 清偿之数额,应为已经获得债权人确认的数额,其无法或尚未取得债权人确
认数额之债务,其数额得依据事实估计。或有负债应予特别关注,并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的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者,应于年终或期终转列流动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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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债之溢价或折价,属于该项债务之评价科目,并应于债务存续期间以一
贯性方法逐年摊销,并以摊销数调整其利息。
四、股 东 权 益
第二十六条 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二十七条 实收资本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数为限,并按投资人实际投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数额入帐。本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增减,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投资人投资为现金以外之资产,其作价不得高于缴付时之公平市价,并须 经其他投资人确认。
五、收 入
收入是公司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过程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
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所获得之收入为现金以外的资产者,应依照该项资产公平市价或所供给产品
或劳务之售价,确认为收入数额。
收入之认定须于债权已经产生的同时并有资产获得、债权之成立或债务之抵
销。
由于时价上涨,而致资产价值增加者,在该项资产未售出前所增加之价值不
得列为收入。
各项收入不应在实现之前凭预测列帐,各会计年度及不同月份的收入,应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正确划分,并按时序分期列帐。
六、费 用
费用包括企业各种费用和损失。与当期收入相配合的支出是费用,与当期收
入相配合,但无潜在收益能力之支出为损失。]
费用依所支付之现金数额或耗费资产之成本,或所负担之债务,予以估算费
用额时,得依合理方法予以估计。
为便于成本分月计算,对本期内必须负担之费用,可预先估计,分月摊入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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