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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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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