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规程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公司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
3.2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修申请接线作业。
3.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所在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配送电执行人留存,第三联由动力部门(电仪车间)留存。
4.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4.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车间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4.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4.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电仪车间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5.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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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仪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仪安装规范和电仪专业安全规程。
5.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5.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5.5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
5.6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5.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9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仪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5.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6.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7.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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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确保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3.职责
3.1《动土证》由动土所在单位办理,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审核会签,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一级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5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在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 少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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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防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间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5.相关文件
《HG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动土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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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3.职责
3.1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 3.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3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单位。 3.4 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当班调度主任审批。
3.6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断路所在单位留存,第三联由调度室留存。
4、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4.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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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相关文件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6.相关记录
《断路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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