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主标书评审时,应将所有通讯工具暂交至辖区招标办统一保管,待评审结束时归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异议内容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中止评标活动,并提交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工作应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九条 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人应按约定介入项目
的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程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取消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已确定的投标人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的,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止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再次提出招标申请的,应在15个工作日后组织招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投标人此次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结果,罚没投标保证金。并按《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取消招标人的推荐权和评标资格。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 14 -
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给与通报批评或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甬房〔2001〕164号、甬建综〔2004〕304号、甬建综〔2006〕450号文中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2.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3.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附 则
附件1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
一、申请
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前期物业服务书面招标申请。 二、审核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招标申请书7日内,对申报招标的物业项目应按规定落实到位的物业资金、用房及有关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测算的物业管理有关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四、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召开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确定方式、评标标准、定标办法,形成会议纪要,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
按确定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新闻媒介(市三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统一在《宁波日报》上发布,其他县市区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建设委员会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应为5个工作日。
六、报名及审核
具备招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时间携投标意向书、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管理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到辖区招标办公室报名。
由辖区招标办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和有关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由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预备会。
实行公开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如第二次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单位仍少于3家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七、招标预备会
1、投标单位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书、领取招投文件;逾期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
2、由辖区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有必要的,组织投标单位到招标项目现场查勘。
八、投标文件制作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主、附属标书两部分)制作,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九、开标、评标、决标(一个工作日) (一)标书确认(上午)
公证人员查看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统一启封、查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公布有效投标单位。公证人员把主标书自行作好标记,交辖区招标办公室收存。如有效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中止招标程序,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评委抽取(上午)
在辖区招标办的监督下,由公证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招标人无推荐单位的,除招标人选派的一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当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有推荐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委参与评标,市三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评委从市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县(市)区的评委在辖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主标书评审(上午)
辖区招标办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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