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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练习题小练习(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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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案 徐英军 商法学

(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3)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其营利来源于证券交易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向证券公司收取的入会费、会员费,向证券发行人收取的上市费和交易年费仅为维持政党交易的设施、日常开支使用。

(4)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场所、设施及服务为职能,其本身不参与证券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直接进行证券交易,非会员则不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 (5)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须对交易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对场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

(1)制定证券交易具体规则,包括制订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 (2)实时监控规则,实时监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与证券信息有关的各种情况的监控,还包括对各种异常情况的监控,也应包括对过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的从业人员的监控。(3)公开证券交易信息,包括公布即时行情,非即时行情等。(4)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性停市措施。 5、

(1)证券市场交易对象具有特殊性 (2)证券市场交易对象具有标准化特点 (3)证券市场具有特殊的存在目的 (4)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特殊性 (5)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特殊性 6、

(1)收购人应当承担诚信义务

(2)要约收购人平等对待公司股东的义务 (3)收购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收购人应当履行确保支付对价的义务 (5)收购意图的揭示和说明义务 7、

(1)发掘民事权利的可转让属性 (2)实现民事权利的量化和标准化 (3)创造民事权利自由的场所 (4)建立民事权利证券化的市场规则 六、论述题:

1、继续收购有两种方式,一是要约收购,二是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有以几下法律规则:

(1)关于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收购人应在向证监会报送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布收购要约。 (2)关于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最短期限为30天,最长期限为60天。

(3)关于收购要约的内容变更。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须事先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4)关于违反收购要约的禁止义务。收购要约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所有其他股东均有权以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所持股票,收购人须依已公布的收购条件收购该等股票。

(5)关于收购要约的收购条件: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证券交易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征,为确保证券交易有序进行,必须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监管。 (1)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合法性的识别标准有依法发行、实际交付和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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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定期限内禁止买卖:《证券法》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包括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者(3)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该规则包括禁止持有的股票种类、禁止持股人的范围及禁止的行为类型。

(4)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该规则包括对股票发行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买卖限制和上市公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买卖限制。

(5)保守客户账户秘密:《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客户账户主要分为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我国是证券交易实名制,所以客户所提交的真实资料需要保密(3分)

(6)合理收费规则:《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交易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法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合理公开,提供收费凭证。

3、《证券法》根据公司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按照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可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根据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上述分类的重要法律意义在于:

(1)法律适用不同。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的特别规定,但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的,必须同时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规定;以股份公司组建证券公司时,则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

(2)公司名称差异。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3)审核程序不同。证券有限公司仅需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即可筹备设立,证券股份公司除须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还须获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事先批准。 (4)法定义务不同。证券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其财务及管理等对社会公众具有不公开性;证券股份公司特别是募集设立的证券股份公司,其各项活动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 1、

(1)不存在,但是持股超过5%,要发公告,告诉市场。

(2)持股超过30%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必须向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或者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否则就是违法 2、

(1)甲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法,所有公司均可以发行债券。

(2)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故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1200+1600+2000)÷3=1600,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4%=320,故符合法律的规定。

(3)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

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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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的法定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者转让股份的章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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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丁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

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丁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 丁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这个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 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经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向A公司报告。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方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A公司另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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