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讲就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两个基本任务。二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具体表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任何犯罪首先指的是人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危害结果)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令中表现形式。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应具备条件: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目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 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应符合条件: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实际面临的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避险目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需分别注意这几种犯罪形态的定义、特征、条件) 五、共同犯罪
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据在共同犯罪中处的地位和起的作用不同区别对待,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三节 刑罚和刑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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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 目的: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注意主刑和附加刑的使用)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决定对刑事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活动。 量刑情节
累犯:是指受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分为两种: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2、刑罚的执行 是指对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和对犯罪人所选稿的刑罚的执行活动。我国刑法对于在刑罚执行中的环形制度、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作了规定。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须具备条件:应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关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关注条件) 3、刑罚的消灭
是指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
刑法消灭的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除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后两种情况应重点掌握。
第四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各种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需分别掌握各种犯罪类型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具体罪名)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第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具有以下功能:立法准则功能,行为准则功能,法律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其中,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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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代理
概念 特征 种类 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种类:据代理权发生的前提,可以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五、诉讼时效
1、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况持续一定的期间,胜诉权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本质上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
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述
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特征: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专属权利,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人身权无法存在;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人身权的实现有时表现为财产内容;人身权是绝对权。
人身权法:规定人身权内容、种类及对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参不可分离,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 第三节 物权法 一、物权和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利用而产生的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除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三个特有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是一种自物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永久性,只要所有权的客体存在,所有权就不会消灭,具有永久性。 三、用益物权
概念: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四、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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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物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
特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权利,担保物权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该种定限物权通常具有两方面效力,既优先受偿效力和留置效力。 形式:保证、抵押、治亚、留置和定金。(重点掌握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四节 合同
一、合同和合同法 1、合同
概念: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2、合同法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协议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弄清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1、合同的订立
①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合同订立程序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这个合同关系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整体要求。
②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格式条款和合同性质决定的合同必须具有的条款三类。
③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统一的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对要约作出的答复,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答复,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
⑤合同的成立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且当事人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仅有一个当事人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在形式上应符合要约人或法律对合同成立形式的特别约定。
⑥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1、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关注引起合同无效的原因)
2、可撤销的合同:即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征、种类) 四、效益未定的合同 特征: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未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前处于效力未确定的状态。 五、合同的履行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2、债的保全 措施有两种:代位权,撤销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程序: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
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是指出现了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特征: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任意性,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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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则事由。
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即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经验以及具有商业信誉的识别性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在一切活动领域里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力。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四、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况)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客体:指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特征:表现形式的独创性,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2、作品的分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土、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归属
1、著作权人 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独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或雇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匿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四、著作权的内容 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五、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和保护
六、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分为独占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七、邻接权 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邻接权保护的是对作品进行传播的传播者。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都是作品的传播。 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 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的概念:是指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构成要素)
2、商标与其他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商标与商号,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与地理标志(掌握地理标志)。
3、商标的分类 按商标的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种类: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4、商标权 概念 内容 特征
概念: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注册的概念 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2、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统一注册的原则,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三、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注册在先的原则,使用在先的原则,混合原则
四、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即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指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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