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1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须通知曾报告指认违章的当事国。
2 在任一当事国管辖下的任何违反本公约的事件均须予禁止并根据当事国的法律予以制裁。在此类违章事件发生时,当事国须:
(a) 根据其法律提起起诉,或
(b) 将其可能掌握的关于已发生违章事件的情况和证据提供给该船的主管机关。
3 当事国的法律就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其严厉程度须足以遏止对本公约的违反,无论其发生于何处。
第13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
1 在执行本公约第11和12条时须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
2 如果在执行本公约第11和12条时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该船有权要求对其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国须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安排或其自己选择的其它和平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议。
第15条 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 修正案
1 本公约可通过下文所规定的任一程序予以修正。
2 经本组织审议的修正案:
(a) 任一当事国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建议修正案须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则须在审议该建议前不少于6个月散发给当事国和本组织成员。如果是修正附件1的建议,在根据本条对其审议前,还须遵从第6条的程序。
(b) 按上述要求建议和散发的修正案须提交委员会审议。各当事国,无论其是否为本组织成员,都有权参加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会议。
(c) 修正案须由出席委员会并投票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条件是投票时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出席。
(d) 按第(c)项通过的修正案由秘书长发给各当事国供接受。
(e) 在以下情况下视为修正案已被接受:
(i) 对公约正文的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之日视为已被接受。
(ii) 对公约附件的修正案在通过之日12个月后或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日期视为已被接受。但是,如果截止该日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反对修正案,则视为修正案未被接受。
(f) 修正案在下述条件下生效:
(i) 对公约正文的修正案在根据第(e)(i)项确定的视为被接受日期六个月后对声明接受修正案的当事国生效。
(ii) 对附件1的修正案在其视为被接受之日6个月以后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以下当事国除外:
(1) 根据第(e)(ii)项通知了反对修正案,且后来没有撤消该反对;
(2) 在该修正案生效前通知秘书长,只有在其随后通知接受修正案后该修正案才能对其生效;或
(3) 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件时声明只有在其向秘书长通知接受附件1的修正案后该修正案才能对其生效。
(iii) 除附件1以外附件的修正案从其被视为接受之日6个月后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那些根据第(e)(ii)项通知了反对修正案且后来没有撤消该反对的当事国除外。
(g) (i) 按第(f)(ii)(1)或(iii)项所述通知了反对修正案的当事国可随后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修正案将于该接受通知6个月后对该当事国生效,或于修正案生效之日对该当事国生效,以晚者为准。
(ii) 如果分别做出了第(f)(ii)(2)或(3)项所述通知或声明的某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修正案将于该接受声明6个月后对该当事国生效,或于修正案生效之日对该当事国生效,以晚者为准。
3 由外交大会修正:
(a) 应一当事国要求并得到三分之一当事国的同意,本组织须召开当事国外交大会审议对公约的修正案。
(b) 在此种外交大会上由出席并表决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当事国通过的修正案须由秘书长发给各当事国以供接受。
(c) 除非外交大会另作决定,修正案将分别根据本条第2(e)和(f)项所述的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生效。
4 对于拒绝接受某附件的某项修正案的当事国,仅就该项修正案的适用而言,以非当事国论。
5 增加新附件的提议、通过和生效须根据修正公约正文所适用的程序来进行。
6 按本条所做的通知或声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7 秘书长须将以下情况通知各当事国和本组织成员:
(a) 任何生效的修正案、修正案的总体生效日期和对各当事国的生效日期;和
(b) 任何根据本条做出的通知或声明。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公约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以后继续开放供各国加入。
2 各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当事国:
(a) 签署而无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 签署但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3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以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来实现。
4 如果一个国家就公约有关事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领土单元,该国家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其所有领土或只适用于一个或几个领土单元,并可以在以后任何时间提交另一份声明来对前一项声明加以修改。
5 任何此种声明须通知秘书长并须明确指出本公约将适用的领土单元。
第18条 生效
1 本公约将在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25%的至少25个国家按第17条签署本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了必要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12个月后生效。
2 对于在本公约生效条件满足后但在生效日期之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将于公约的生效日期或交存文件3个月后生效,以晚者为准。
3 凡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在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4 在本公约的某一修正案依照公约第16条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订的本公约。
第19条 退出
1 任何当事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2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 对公约的退出须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通知来实现,在收到该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所指明的较此为长的一段时间后生效。
第20条 保存人
1 本公约由秘书长保存,秘书长须将本公约核证无误副本发给所有签署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 除本公约具体规定的其它职能外,秘书长还须:
(a) 将下述情况通知所有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i)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 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iii) 任何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该文件的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的日期;以及
(b) 本公约一经生效,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文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21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由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 下列具名的经政府正式授权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订于伦敦。
附件1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防污底系统 控制措施 适用范围 生效日期
在防污底系统中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此类化合物 所有船舶 2003年1月1日
在防污底系统中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船舶须: (1)在船壳上或外部构件或表面上不得有此类化合物;或
(2)应有一个阻挡底层不符合要求防污底系统渗出此类化合物的隔离层
所有船舶(200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储存装置(FSU)、浮动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除外) 2008年1月1日
附件2 初始提议所要求的要素
1 初始提议应当包括充分的文字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提议中所针对的防污底系统的产品特征:防污底系统的名称;活性成份的名称和化学文摘社(CAS)登记号(如果有的话),或系统内怀疑会引起有关不利影响的成份;
(b) 关于防污底系统或其转化生成物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危险或在其环境中可能发现的浓度会对非目标生物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的描述(例如有代表性物种的毒性研究结果和生物积累数据);
(c) 防污底系统中的毒性成份或其转化生成物在环境中出现可能导致对非目标生物、人类健康或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浓度的可能性的佐证材料(例如有关在水体、沉积物和生物群中长期存在;在研究或实际使用情况下从处理过的表面释放毒性成份的速率;或监测数据,如果有的话);
(d) 对防污底系统、有关不利影响和所观测或预测到的环境浓度之间联系的分析;以及
(e) 关于何种限制能有效减少与防污底系统有关风险的初步建议。
2 初始提议须根据本组织的规定和程序来提交。
附件3 全面提议中需具备的要素
1 一份全面提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充分文字材料:
(a) 初始提议中引用数据的新发展;
(b) 在第3(a)、(b)和(c)款中列举的数据类别中发现的问题(视建议的内容而定)及取得数据方法的鉴定和描述;
(c) 就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开展研究的结果概述;
(d) 如果进行过任何监测,对监测结果的概述,其中包括船舶交通量的信息和所监测区域的总体描述;
(e) 关于已有的环境或生态风险数据的概述和通过使用数学模型所取得的对环境浓度的预测以及对数学模型的鉴定和描述。数学模型采用所有已知的环境宿命参数,最好是通过实验而确定的参数;
(f) 对该防污底系统、相关不利影响和环境浓度(不论其为观测结果还是预测结果)之间的联系的评估;
(g) 对上述(f)段所述评估中的不确定性水平的定性陈述;
(h) 关于为减少与防污底系统有关的风险需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的建议,和
(i) 关于任何已有研究成果的概述,说明建议的控制措施对空气质量、船厂条件、国际航运及其它行业的潜在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合适的替代品。
2 全面提议还须包括关于有关成分的以下理化特性方面的信息(如适用):
-- 熔点;
-- 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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