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程度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保障其权益。做好员工岗前、岗中、离岗的查体及建档工作。
8.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当或劳动纪律松懈而造成的伤害事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应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项目。
2、 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3、 负责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按有关规定实行奖罚,以促进企业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完善。
4、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部门的审查意见。
5、负责组织现场管理检查。
6、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及综合管理。 7、负责管理体系运行绩效的监视和测量。 第十五条 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负责制定、修改相关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有关的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含保健、防暑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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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用品)、安全生产技措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4.确保安全教育、活动、奖励及承包经费的开支。 5.负责做好本科室的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监督不力、擅自核销,以及安全生产措施未能实施而发生的伤害事故负责。
第十六条 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代表员工依法监督各单位、各部门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和职业健康安全状况,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保护权益。
3.监督公司行政落实员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4.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5.负责收集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员工参与协商。
6.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7.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行政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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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侵害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要求行政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若行政拒不改正,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9.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
10.工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国家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政工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抓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定期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检查、督促、指导团委搞好青年的安全教育,协助行政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安全、健康的活动,营造公司安全文化氛围。
4.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安全文化构建,推动公司安全文化建设。
5.利用宣传媒体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和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促进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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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组织引导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不断提高青年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3.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典型经验。 4.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 5.经常开展“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促进青工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推动公司安全生产。
6.对团员青年发生伤亡事故负有教育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体系方针,监督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贯彻实施体系方针及安全生产标准,负责管理体系及标准化各要素在本单位的有效控制,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负全面责任。
3.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注意员工思想动态,制止违章作业。
4.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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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评价及实施应急响应。 6.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分析原因,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7.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公司及上级机关和政府部门进行的各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上级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和报告。
8.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拒绝无效,可越级上报解决。遇有事故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9.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对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提出奖励,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上报,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1.负责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在本单位的分解和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其他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体系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在所分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落实。
2.履行分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由于失职、失察、失责而引发的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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