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9.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由于失职、失察、失责而引发的重大事故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负责组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策划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做好新入厂人员的三级教育。
4.配合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取证和复审。
5.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查体和尘、毒、噪音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源作业的检测。
6.负责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和发现的不符合下达整改指令,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及验证。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下令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
7.负责组织制定并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经经理批准后执行。
8.组织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纠正与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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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措施并监督实施,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9.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
10.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分析原因,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
11.监督各单位落实安委会决议,负责安委会休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负责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及公司领导指示、要求的传递与督办。
3.负责外部相关方有关安全方面信息的接收、传递和答复或安排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4.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和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档案、文件、资料及记录。
6.负责工作环境的改善及管理。
7.对因管理不善、失职、失察而引发的上述范围的事故负责。 第十条 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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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3.负责公司业务活动范围内的稽查、保卫工作。
4.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送检、更换,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5.参与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并承担现场警卫工作。 6.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及易燃、易爆品引发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抢险、防汛、抗震的组织领导和施救工作。 8.对因管理不善、失职、失察而引发的上述范围的事故负责。 第十一条 机动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负责机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技术状况完好,对因设备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3.按照标准采购供应符合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及环保要求的车辆、设备、设施;审定供应商的资质和质量承诺,并保存相关资料。
4.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措技改工程项目,保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贯彻落实。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措技改工程项目中对相关方的管理,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有对安全的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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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并制定严密的控制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保障安全施工。对因违背“三同时”原则和施工质量要求及对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6.负责制定完善设备或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文件,编制设备或设施的运行作业文件。
7.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程技术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8.负责组织进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9.在新产品与技术项目的论证、研发与实施中,应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划,积极引进推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10.在科研攻关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并制定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
11.对因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不科学、不合理和实施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伤害事故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负责按“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原则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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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组织指挥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绝对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险情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冒险指挥作业。
4.负责货物运输、车辆运行路线及装卸货地点的勘察及安全确认,必要时向相关方提出安全要求。
5.对因调度组织失误和违章指挥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负责。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2.负责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明确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
3.负责调配符合岗位条件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满足岗位条件要求的操作人员,确保各类人员具备必需的素质、能力及安全技能。
4.做好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结合公司从业人员类型及岗位特点提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特别是新入厂员工与转岗人员的上岗前培训教育。
5.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纠正和预防工作,并按国家规定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劳动纪律的教育、检查及对违纪者的处理。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职业病) 人员劳动能力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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