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168条) 6.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中断事由:(当事人意志可控制的原因) ①权利人提出请求 ②义务人承诺履行 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 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 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 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 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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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 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 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 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 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④连带之债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⑤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⑥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3)中止事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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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 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4)计算规则: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的情形除外。
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原则上针对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2)法律效果不同
①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 A .当事人仍可起诉;
B.法院不得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张诉讼时效为一项当事人权利;(《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 条)
C.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
E、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又签订新的债务协议的,表明债务人愿意放弃既得时效利益,诉讼时效重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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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除斥期间的效力——实体权利消灭 (3)期间不同: ①特殊诉讼时效:
A .1 年,身体受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民通136 条)但 因产品质量问题身体受到伤害的,2 年
B.3 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42 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商265 条) C.4 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129 条) D.20 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 条) ②除斥期间:
1 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55 条),可撤销婚姻;5 年,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法75 条);5 年,提存中 的领取权(合同法104 条);保证期间都是除斥期间;1 年,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物 权法》245 条)。
(4)诉讼实效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例题:张某于2000 年5 月1 日向好友李某借款5 万元,双方约定张某应该在下个月1 日之前还清借款。但是,张某到 期却不偿还借款,李某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索要。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11月1 日李某死亡,其继承人直到2002年4 月1 日才确定。3个月后,其继承人才想起该债务的存在。请问,此时该债权:( )(单选题) A.不受保护,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B.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3个月 C.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7个月 D.仍受保护,诉讼时效期间还有2年 例题: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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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计算
第五部分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原理 一、物的分类与体系
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2.特定物、种类物
3.原物、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 4.主物、从物:构成要件 ①非主物的成分 ②辅助主物发挥效用 ③与主物归属同一人
④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装米之米袋
典型的主从关系有:电视机与遥控器、房屋与车库、落地灯与灯罩、网球拍与球拍套、书架与图书馆、鼠标与电脑、眼镜盒与眼镜等 5.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6.可分物、不可分物 7.物权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5 种) 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准物权——占有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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