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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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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上)

丁绍宽 第一部分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物权平等原则;债权的平等性;继承法上的男女平等 2.自愿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受公权力干预,也不受其他私权力干预;合同自由原 则;强制缔约例外

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 4.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如贿选赠与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代理母亲协议;卖身 为奴协议;结婚即辞职约定等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权利

1.权利:主体实施行为的界限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 财产权、人身权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 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4) 既得权、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如附条件的权利、保留所有权的情形、保险合同受益 人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等)

其中重点为依效力进行的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支配权 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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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既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 到侵害而提出。

三种主要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占有保护请 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245 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 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思考:甲的皮包寄放在乙寄存店里,由于乙的员工疏忽,被丙冒领。试问:

(1)甲可提出何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期间限制? (2)乙可否向丙提出请求?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期间限制?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①抗辩权:防御性权利。抗辩权以请求权为前提,没有请求权或请求权消灭,则无抗辩权 ②抗辩权功能:阻却请求权,而不是消灭请求权 ③一时抗辩与永久抗辩

④典型抗辩权有:先诉、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等 形成权:

①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等。

注意: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又称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的是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协议 解除、合意抵销、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1)行使:既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 2

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2)救济:

① 公力救济:请求国家以公权利排除侵害

② 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例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3-58,多)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例题 2: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3-1,单)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三、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 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言之,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责 任竞合”。

例如:侵权责任法中规定

(1)【侵权法第4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侵权法第59 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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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侵权法第68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 )【侵权法第83 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责任: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典型的补充责任有: (1)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2)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担补充责任 (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

(4 )第三人致在安保义务场所的权利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 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替代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等。

例题: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 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 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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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2)胎儿(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 (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4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5)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两点有效,其余皆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两点有效(行为能力相适应;纯获利益的行为),一点无效(单方法 律行为),其余皆效力待定。 2.住所

(1)住所与居所区别:住所只能有一个;居所可以有若干。 (2)住所的确定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c.由户籍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监护:设定监护的对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1)三种监护:以父母为核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 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 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①法定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人:(民见第16 条)

a.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b .人民法院指定:经有关组织指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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