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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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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

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非省级机关职工住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

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

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

来源: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04-2-11 10:06:32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机关房改办: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非省级机关职工住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问题的报告》(陕政管字〔1999〕42号)和省委机关房改办《省委机关职工在集资以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请示》(陕机房改发〔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省直机关职工要求购买现住房的问题。我们意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关于“现住房有优先购买权”的精神,结合我省清房政策,可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属于省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产权管理单位在逐户清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可以成本价向其出售。二是非省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现住户,可按规定以成本价向其出售。购房职工应享受的工龄折扣等,按陕房改发〔1999〕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住房中,非单元套房、危楼、拟改造楼,向住户说明情况不要出售。 二、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建房以后去世如何购房的问题。我们意见,若其集资建设的住房已竣工并入住后,集资户职工双双去世,可按陕西省清房政策和陕房改发〔1999〕03号文件规定处理;若其集资建设的住房未竣工,集资户职工双双去世,由于集资建设住房,政策上没有继承或转让权的规定。此类问题,原则应向原集资建房户的法定继承人退回集资款并支付集资期间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的利息。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各产权单位也可在符合房改政策和清房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住房实际处理。

陕西省房改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通 知

各地市房改办、杨凌示范区房改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机关房改办: 我办于十二月十二日发往你处的文号为陕房改办发〔1999〕018号文件作废,该文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现发往你处的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省房改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房改办发〔1999〕03号

来源: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04-2-11 10:04:44

各地、市房改办、杨凌区房改办,省直机关房改办及省属各单位房改办:

去年以来,全省在贯彻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中,反映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使全省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工作,顺利转入贯彻执行陕政发〔1998〕50号文件“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房改新阶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陕政发〔1997〕44号文件执行时限的问题

省政府1998年9月7日常务会议决定,全省自房改以来,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按成本价补足差价,获得全部产权的过渡工作,省直机关原则上要在1999年3月30日基本结束,各地市及企业可在1999年6月底结束。

凡参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的企业和中央驻陕各单位,也应遵守上述时限的规定。

二、关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文件),已经印发各地、市和各单位,请各地、市房改办,杨凌和省直机关房改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者实施细则,在99年3月底之前上报省房改委审批后实施。在制定“方案”或“细则”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方案”或“细则”应着重就经济适用住房(新房)98、99年度出售价格的测算、住户购房付款计算办法、出售政策和管理措施、公积金缴交比例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凡以成本价出售的旧公有住房,要严格按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制定新的办法或变相增加折扣。 三、关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1、各地、市、县房改办在办理住户以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并参照省房改办制定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制定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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