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XX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XX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XX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XX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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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选拔任用、调整、调入、录用聘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由人事财务股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事先设定,并提前通知班子成员,不准临时动议。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财务公开的原则,明确不同数额资金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三仟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三仟元及以上的支出先由部门提出用途明细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班子集体研究后实施,严禁将大额资金拆分审批。财务开支票据坚持“三人会签” 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除外)。三仟元以下的一般性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会签后报销,重要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审批前应事先与主要领导沟通;“三公”经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款出国境)支出及三仟元以上的支出,需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销;三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认为需交班子集体研究的,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销。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由一名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党组、办公室、人财股抽人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签批的单据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审查。
第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政府采购,由副局长分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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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并对采购商品需求、预算、质量按规定执行监督。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由采购部门提出计划,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由副局长分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标活动,工程建设招标及竞价承包等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标及竞价承包的方式、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决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的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均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领导班子会议上,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须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党政主要领导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办公室要据实记录,整理保管好相关资料。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本单位在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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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领域内,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失控;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分权制权,规范业务运行流程;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决定和工作分工正确履行职责;
(二)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慎重用权;
(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适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特点及工作需要,每月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工作情况;
(四)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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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和制度;
(五)按照分管工作的业务流程、工作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做出决定;
(六)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调动、借用干部职工的;
(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
(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 (四) 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
(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八)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
(十)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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