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科学类期刊论文
1. 在SCIENCE、NATURE及SCI收录影响因子IF≥20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0万元/篇。
2. 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依据《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分类奖励,一区期刊论文2万元/篇,二区期刊论文1.5万元/篇,三区期刊论文1.0万元/篇,四区期刊论文0.5万元/篇, 其它不在四区内的期刊论文0.3万元/篇。
3. 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0.8万元/篇。
4.《江西理工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0.5万元/篇。
5. 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0.15万元/篇。 (二)人文社科类期刊论文
1.《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1.5万元/篇。
2. 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期刊发表的论文1万元/篇。
3.《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0.5万元/篇。 4.《江西理工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0.5万元/篇。
5. 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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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万元/篇,在CSSCI集刊及扩展版期刊发表的论文0.1万元/篇。
6.《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部分转载的论文0.2万元/篇,仅论文观点被转载0.1万元/篇。
(三)其它
1. 在《江西理工大学学报》和《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他人他刊引用或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成果的奖励0.04万元/篇。
2. 被中央或国家领导人批示的论文、建议、方案等视同在《江西理工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论文视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 在省(部)级供领导参阅的内参上发表的论文,视同在CSSCI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在《江西理工大学出版社分级目录》中的出版社上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著、编著、译著)进行资助和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1. 在A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著”资助和奖励合计5万元/部;“编著”或“译著”资助和奖励合计3.5万元/部.
2. 在B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著”资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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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合计3.5万元/部;“编著”或“译著”资助和奖励合计2.0万元/部。
3. 对再版的学术著作,如果更新内容超过原著作的40%且有新出版书号,按新出版著作予以资助和奖励。
4. 出版著作字数不足15万字时,按上述标准的70%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学校为非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著作,按照上述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五章 职务专利及标准制定奖
第十四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职务发明创造活动和制定行业标准,设立职务专利奖和标准制定奖。职务专利奖的奖励范围: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权;标准制定奖的奖励范围: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授权专利的奖励标准: 1. 中国发明专利2万元/件,国外(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含PCT专利)授权发明专利3万元/件。
2. 通过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0.2万元/件。 3. 获得注册商标权奖励0.3万元/件。
第十六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制定的标准(规范)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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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标准(规范)奖励2万元。 2. 行业标准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学校为第二和第三及以后发明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标准(规范)制定单位,分别按上述奖励额度的50%、30%、20%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同一项专利获不同授权时,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科研平台奖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各学院(校区)积极争取国家级(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防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和产学研基地)科研平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等立项建设与评优,设立科研平台立项与评优奖。
(一)奖励标准
1. 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10 万元。 2. 部级科研平台奖励5万元。 3. 省级科研平台奖励2万元。
4.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奖励5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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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5. 院士工作站奖励2万元。
6. 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估验收为优秀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5万元,省(部)级科研平台奖励1.5万元。
(二)获批平台学校署名排列为第二、第三及以后时,分别按上述奖励额度的60%、40%、20%进行奖励。
(三)申报的科研平台属于同类或相近,且申报书内容重复率较高,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额度的1.2倍。 (四)奖励经费的50%奖给平台申报组,50%奖励所在学院、工程研究院、校区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学校主办的科技期刊入选CSCD、CSSCI核心期刊,奖励10万元;入选北京大学版核心期刊,奖励7万元;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奖励3万元。
第七章 重点学科与学位授权奖
第二十一条 对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学校给予相关学院和学科申报人员奖励,奖励标准:
1. 一级学科博士点奖励20万元,二级学科博士点奖励10万元。
2. 一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硕士学位点奖励2万元,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点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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