⒂、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4、监理员职责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⑴ 认真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细则,掌握本专业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以及监督检查要点,并对各项施工活动进行及时的记录,填写建设监理日志;
⑵ 进行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口头纠正承包人的违规违章行为;
⑶ 对一般工序的质量进行检查确认;
⑷ 对重要的工序、隐蔽工程和现场试验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工程师汇报检查情况;
⑸ 监督承建单位对材料和设备进行的抽样试验; ⑹ 及时编写一周施工情况报告报送项目监理工程师:
⑺ 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监理工程师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⑴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岗位义务,正确运用权限,谨慎、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⑵ 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全面收集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依照国家和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单位负责、对业主负责、对工程负责。
⑶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的最新情况,认真做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的记录工作,及时整理好工程建设的各种档案资料,保证每个数据都真实、有效、及时。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智能上的优势,解决工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难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⑷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⑸ 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除工作联系以外的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⑹ 重当地风俗习惯,入乡随俗,不做有违当地风俗的事,努力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团结。
⑺ 服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和调谴,安心工地工作,遵守公司及项目监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既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能团结一心,精诚协作,加强沟通与磋商,依靠整体的力量,发挥集体的优势,努力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多、快、好、省地实现。
⑻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不得在所监理的施工、物资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分包队伍,不得收受承包商的礼金、礼品,不得有其它有损监理工程师形象、削弱监理工程师权威、影响监理工程师行使正常工作的行为,更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四、监理工作制度
⑴ 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审批制度。
⑵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报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应有出厂合格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⑶ 技术交底制度。
⑷ 图纸审查及签发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⑸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⑹ 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⑺ 工程计量、支付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⑻ 监理部管理制度。
⑼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⑽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⑾ 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⑿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第四章、质量控制任务及方法
一、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合同条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使最终质量验收达到合格的标准。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任务
本工程质量监理目标为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实施全面质
量控制,确保本项目达到合格要求。
1. 确定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
2. 审核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
3. 检查施工质量,参加重要工序及部位的隐验,检查分项工程质量。进行主体结构及竣工预验收。
4.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5. 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事宜。
6. 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并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三、质量控制原则
1、总原则:总体控制、分项管理、责任到人。要落实到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项工程开工;质量责任人未落实不得开工。
2、“合同”原则: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设计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3、“预控”原则:对关键环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预测、预控,制定对策,组织实施;
4、“重点控制”原则:抓住质量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组织落实、 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5、“过程控制”原则: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特别注重对工序质量的控制,要用“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6、“三全”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实行“全流程、全方位、全员”的质量控制,进行全面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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