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的观点或见解。独创的成果具有科学的继承性、连续性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渗透性,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他人的方法、数据和观点等做参考。编著是在整理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挥。 3.编、编著和著书的引用规定
(1)编书时,编者按照自己的逻辑关系将前人的成果编辑成书,例如教科书、工具书或技术手册之类的科技图书,内容可能均不是编者当时独创的,这时可以不再正文中标注出处,但应该在图书最后附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也可在每章末列出该章的参考文献。
编书(如教科书)时将他人的作品当作书的某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所说的合理引用,而应属于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使用人虽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引用的目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经作者的许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使用其作品,则属于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2)编著工作要求编著者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要有深入全面的理解,对于资料能辨别主次,善于取舍,在文字表达上能做到叙述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寓著于编,从整理、叙述已有成果上表达作者自己的立场、观点。编著不但要向读者提供具体的知识,而且要从体系、方法方面给予读者以启发,使之能进一步的探索。编著中的引文部分需在正文中标明出处,可采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并在文末或章节末列出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在书后象征性地列举几个参考文献,或者仅用某些名家文献作点缀,或在前言、后记中说什
么“引用文献未注明出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云云,都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实际是为其抄袭行为作掩护。
编著经常有多人参加,参编人员可能分章节编写内容,一个编者可能同时或先后参加不同书籍的编写,有时会出现编写内容大量重复,甚至完全相同,这是不合乎学术规范的。
(3)著书(专著)从内容上来说是对某一知识领域所做的探索,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它是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的。专著必须包含作者(责任者)本人的创新型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提出独到的观点或见解,唯有如此才堪称为“专著”,作者才能称其为“著者”。任何一部具有创新内容的学术专著都必然要引用一定量的相关参考文献,从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著作权角度看,为严格而明确地区分著者的创新内容和引用文献内容,必须按规范引用、标注和著录参考文献。否则,不但无法明确体现著者的地位和水平,还会造成抄袭和剽窃的嫌疑。科技专著应该严格按照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用“顺序编码制”或“作者—出版年制”在正文中具体标注引文信息,并在全书最后著录全部参考文献。 著作中的引文要注意“量”和“质”的问题,在引用“量”上不能大段引用其他著作的文字,在“质”上不能直接引用和自己作品相同的实质性的内容;还应该在作品的适当位置如在注释或参考文献中,较为详细地说明被引用著作的相关信息,一般包括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内容。如果作者作品中的引文已构成对已有作品的实质性使用,或者包括对已有作品的汇集或改写成分,作者的
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
问题与讨论:(1)在高校,教师编书是经常的事,也是教学任务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编书时,有的编者整章搬用他人作品,即使是对某些用此或句子略有改动,是否也属于不规范行为?(2)有一本已出版两三年的教学用书,主编更换了约1/3的参编人员,重新编写,换了一个书名又在其他出版社出版。除新参加编写的人员外,其余原有参编人员多数对其编写的各章,都原封不动或稍作修改后,照搬到“新书”中来。试对这种编书行为作出评论。(3)有时“专著”的内容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著者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而是翻译或参考国外文献资料写成的,却署名某某著。试对这种著书行为作出评论。
四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与剽窃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外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和剽窃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9条第1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
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标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做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的引用他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藏手段将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摸摸地、暗地里进行的。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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