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此外,对于存货成本计价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取消。
3、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二)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纳税的影响数如何合理有效地进入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程序并在会计资料中得以充分的体现,有关账户的设置与核算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账户的设置既满足合法缴纳税金的要求,使纳税申报资料的信息来源建立在清晰自然的基础之上,又保持会计原则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在张世龙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和韩东京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我见》文中鉴于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以及税法所确认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会计上所反映的进项税额不同,从而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情况,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对永久性差异在发生期间进行消化,对时间性差异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从而实现当期的费用与收益相配比。具体程序如下: 1、科目设置
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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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全面地反映企业增值税费用的发生情况,其借方发生额为本期的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差额为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进行损益核算。“增值税”账户有时可能出现贷方大于借方的情形。单独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是为了区分增值税与“应交税金’科目下的其他税种,以加强对增值税的监管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本期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已缴税金等,贷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借方余额为本期留抵税额,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进入增值税费用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真正做到配比,对于因为增值税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无论是进项税额还是销项税额都可以在当期消除。对于时间性差异,可设置“递延进项税额”账户,借方发生额为本期产品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进项税额及上期留存进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为不能进入本期销售成本的进项税额。 2、核算程序与方法
在赊购商品或劳务时,按买价借记“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待实际付款时,再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即: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
在企业赊销商品或劳务时,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发票所列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收款时,再将已收入的销项税额从“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转到“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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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其中的价款借记“管理费用”、“坏账准备”等科目,按无法收回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数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即: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坏账准备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额的计算:由于“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进项税额”专栏的余额就是当期实际可以抵扣的数额,“销项税额”专栏的余额也是当期应当交税的数额,因而可不经过账外调整,直接根据“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余额计算当期应交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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