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修改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第十八条规定的出让金交纳期限,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不相符,建议修改。 文中关于土地储备的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方式等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需修改。 文中第五点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审核手续办理程序已经发生变动,需进行修改。 1、该文件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市目前的征地拆迁工作实际需要,需作修改; 2、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将“征用”改为“征收”。 该文件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 主要制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已于2004年被修订,“征用”一词已改为“征收”,建议依据新法并结合文件执行多年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 文中关于工业用地可以协议出让的规定与部门规章相冲突。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改革114. 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115. 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116. 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柳政发〔2002〕50号 2002年4月23日 柳政发〔2002〕63号 2002年5月15日 修改 柳政发〔2002〕125号 2002年11月6日 修改 117.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2〕127号 2002年11月11日 修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118. 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通知 柳政发〔2002〕131号 2002年11月30日 修改 119. 柳政发〔2002〕132号 2002年11月30日 修改 120. 柳政发〔2003〕35号 2003年5月7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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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新出台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07〕390号)对本文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 该文件第五点的内容已发生变动,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需作修改。 目前该文件仍在适用,但鉴于我市基准地价将要更新,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将与更新后的基准地价不符,因此,该文件应待我市基准地价更新后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内容缺乏依据。 第六点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计算方法已不能满足实际情况需要 目前该文件仍在适用,但鉴于我市基准地价将要更新,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将与新地价不符,建议修改,且应与《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合并。 121.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 柳政发〔2003〕50号 2003年6月19日 修改 122. 柳政发〔2003〕53号 2003年7月7日 修改 123. 柳政发〔2003〕54号 2003年7月16日 修改 124. 125. 柳政发〔2004〕67号 2004年9月1日 修改 修改 柳政发〔2005〕58号 2005年8月25日 126.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 柳政函〔2004〕334号 2004年5月25日 修改 备注:凡列入本目录的以上文件必须由起草或主要实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市政府下发执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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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停止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5件)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 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停止执行 理由 主要内容已被2006年4月4日农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第632号公告代替。 市农业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磷等高127. 1件 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 柳政通字〔2003〕5号 2003年5年16日 停止执行 128. 市劳动局 2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1、主要内容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确定2009医保年度缴费有柳政发〔2005〕40号 2005年5月28日 停止执行 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9]38号)所代替; 2、《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劳社字[2009]51号)已对相关内容进行规范。 主要内容已被2008年12月17日制定的《柳州市人柳政发〔2007〕76号 2007年10月9日 停止执行 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8]75号)所代替。 主要内容已被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129.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130. 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131. 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7〕149号 2007年8月22日 停止执行 市建委 2件 柳政办〔2006〕80号 2006年7月24日 该文已不适应现在的管理现状,且其主要内容与贯停止执行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与法定依据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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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 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停止执行 理由 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市体改办《关于推行对国营企业厂长(经市审计局 132. 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报告》和1件 《柳州市对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已被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柳政发〔1987〕108号 1987年6月24日 停止执行 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所代替。 1、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更新或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及《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柳政发[1995]60号)已废除, 2007年建设部新出台了《城柳政发〔2000〕107号 2000年11月21日 停止执行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2、该文于9年前制定,但是我市的行政区划现已进行了调整,文件所规定内容不符合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 1、该规定是针对2003年“非典”特殊时期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制定的,文中涉及的城建监察支队已撤销; 柳政办〔2004〕26号 2004年3月15日 停止执行 2、文中的处罚条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精神相冲突。 处罚条款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柳政发〔2005〕76号 2005年11月22日 停止执行 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相冲突 133.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行政 执法局 7件 134. 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135.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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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 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停止执行 理由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136.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1、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更新或修改; 2、目前我市城管部门没有行使有关交警方面的职柳政发〔2005〕77号 2005年11月22日 停止执行 权,且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城管部门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该规定已滞后于当前实际需要。 柳政发〔1993〕38号 1993年4月20日 停止执行 新的《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柳政办〔2007〕56号)已出台 新的《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柳政办〔2007〕56号)已出台 新的《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已出台 制定时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等已更新或修改 已被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的《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替代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137. “门前三包,门前达标”责任制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门138. 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139. 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大市环保局 140. 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1件 知 市民政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141. 1件 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1994〕61号 1994年9月2日 停止执行 柳政发〔1996〕86号 1996年10月21日 停止执行 柳政发〔1996〕58号 1996年7月5日 停止执行 柳政发〔2007〕30号 2007年4月11日 停止执行 市人事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才142. 2件 交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该文制定时间较早,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 2、关于人才市场的管理,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柳政发〔1992〕103号 1992年9月14日 停止执行 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新的依据执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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