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1、我市已出台《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柳政发〔2007〕55号),因此应将第五条中的《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柳政发〔1995〕60号)相应修改; 2、第一段中的制定依据已失效或被修改,应依照现行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修改。 1、制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于2004年10月1日被修订,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丧葬补助费的标准等已提高; 2、第三十七条中的优待金统筹征收已被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取消。 对于接受治疗之后的被救助人员送回救助站的负责主体前后矛盾,应当明确。 97.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施工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2〕101号 2002年8月12日 修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98. 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1998〕15号 1998年3月18日 修改 市民政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4件 99. 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柳政发〔2005〕8号 2005年1月26日 修改 10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6〕88号 2006年12月22日 修改 1、第二十七条中的办理时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 2、第四十八条中要求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我市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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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101.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7〕12号 2007年2月14日 修改 2、由于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即将于10月1日生效,该办法中对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等都有明确规定,建议依照其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加以修改; 2、第三十条的罚款是自治区出台该《办法》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所定,但在即将生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并无此规定,建议删除。 1、第二十二条应当依据2005年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修改,并注意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符; 2、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应设置统计检查科(股),或设专职统计检查人员1至2人,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职权”,但是2009年6月27日修订的《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本文规定内容难以符合实际工作要求。 市统计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统计管理暂行102. 1件 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1997〕6号 1997年1月18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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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1、第三条所提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35号)提出的“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地户口的办法,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的要求不符; 2、应依照桂政办发〔2009〕35号中的内容对本文加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中的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设立和标准须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而目前尚未获批,影响了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落实。 103. 市公安局 2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柳政发〔2001〕111号 2001年12月31日 修改 104.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7〕75号 2007年9月28日 修改 市商务局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及肉105. 1件 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5〕59号 2005年8月26日 修改 1、文件部分内容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 2、第二十五条中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告知表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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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为了便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开展,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加以修改。 1、企业的破产条件和程序,应按照200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 2、第十六条第2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交纳比例应与我市现在的规定相吻合。 建议与《柳州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48号)整合为一个文件。 1、第六点的第(二)中“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规定,现市国土资源局已实际改变这一做法,不再要求进入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交易并办理鉴证手续,而是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和出具意见。 2、第六点的第(三)小点“必须取得市106.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2〕47号 2002年4月23日 修改 市国资委 4件 107.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2〕49号 2002年4月23日 修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国有中小企108. 业改制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管理的通知 柳政办〔2002〕174号 2002年12月11日 修改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柳州市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暂行办法》和《柳州市国有企业109. 改制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政办〔2003〕37号 2003年4月9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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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者 序 主要实施号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意见 审核部门建议修改理由 规划部门的同意,补交不同用途之间的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56条“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相冲突。按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除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土地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3、本文件应当分别与《柳州市市属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暂行办法》、《柳州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的暂行办法》整合。 市规划局 2件 11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临时建柳政办〔2006〕99号 2006年8月28日 设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柳政发〔2007〕88号 2007年10月31日 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的批复 柳政办函〔1999〕36号 1999年9月21日 修改 修改 修改 主要制定依据《城市规划法》已被废止,应当依照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修改。 起草时依据的《城市规划法》已被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废止,应当依照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修改。 该文所定土地收益金标准已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现今地价对进行调整。 部分条款与部门规章、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符,关于建立拍卖机制的措施、拍卖的组织机构、拍卖的办法等内容需修改。 111. 112. 市国土局 15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113. 出让的通知 柳政发〔2001〕41号 2001年5月8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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