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例证
从深圳的试点来看,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是为了使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状况相匹配,实现高风险车辆高费率、低风险车辆低费率,让大部分车主从中受益。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深圳市财产险保费收入68.7亿元,财产险赔付支出26.3亿元。据了解,今年3月至5月,深圳市车险的平均保单保费为4768.3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64%,其中个车单均保费4554.87元,同比下降6%,团车单均保费5376.23元,同比下降3.6%。相关人士表示,照此比例估算,此次车险费率改革仅在2011年即可为深圳车主节约保费支出约4亿元。 此前,市场普遍担心费率市场化后,将会出现保费下降、综合成本率上升、产险公司利润率减少的情形。根据深圳保监局公布的实际经营成果来看,实行新的费率浮动机制之后件均保费虽然下降了4.64%,但是综合赔付率却保持稳定,理赔数量降幅同比提高2.8%,特别是小额案件数量降幅明显,理赔费用有所降低,总体综合成本率维持稳定。 多位保险业研究人士表示,尽管很难断定费率市场化改革实现的具体时间表,但他们均认为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对方据点)
许多保险公司人士认为,这次保监会下发《通知》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目前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所需的数据积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精算人才储备等条件都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仍然需要努力。
也有业内专家表示,现实中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是参考ABC三套产品(2007年车险市场改革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产品的三款统一条款,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参考),自己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报批,各家公司之间早已存在差异。而目前实施的车险条款是经过20多年以来不断完善的,消费者基本需求已经包含,保险公司即使创新条款,空间也不是很大。
一家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此次启动改革,大公司在数据积累、成本控制、产品创新、管理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将掌握着市场定价能力,更多地受惠于改革;中小保险公司则在客户资源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足,成本控制方面有压力。
我们按照博弈的想法,对可能出现的竞争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大公司定高价,小公司定低价。但监管部门似乎不会同意这种情形出现,因为小公司注定要亏损,这与监管部门的费率设置目标相违背。同时,从博弈的角度,预计大公司也会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
第二种情形,大公司定低价,小公司也定低价。小公司注定亏损,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另谋他法。
第三种情形,大公司定中高价,小公司也定中高价。大公司有较高的利润,小公司则勉强盈利。
总结下来,大公司由于资金优势、规模效应下的成本优势和品牌优势,几乎处于不败之地,从监管、大公司和小公司三方博弈的角度来看,预计大公司和小公司也不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因此综合成本率不会有明显变化。如果再考虑电销渠道的竞争,小公司更是处于完全的劣势,因为电销初期的IT投入、广告投入等都不是小公司的规模可以充分负担的。
多家中小保险公司车险人士也因此希望政策能够进一步放开一些,比如在独立开发产品公司限定条件上更加宽松一些,让更多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其中,这样大家就可以相对公平地竞争。
但是,也有人士认为,并不是越大的公司受益越大。(举例说明:如果目前费率市场化统一的是纯保费,而附加费率是视各家公司自身的费用水平确定的,那么具有规模优势的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保财险势必可以凭借费用控制上的天然优势,以及开发独立的保障更全面的条款和产品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资源。)
实质:一方面,从《通知》中对具备独立开发权的保险公司的条件限定来看,并不是越大的保险公司就越满足这些条件;另一方面,大公司费率对整个行业的市场影响会比较大,监管方面也不会允许大公司在费率上低很多。相反,中小公司如果经营成本控制得好,或许更有优势。
从管控手段来看:
首先,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权在监管机构手中。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是审批制而不是备案制,监管部门对其认为不合理的费率有权不予审批。
第二,费率形成机制相对容易监管,监管部门只需监控附加费用率即可防止保费价格的恶性竞争。车险保费的定价基础:基础费率=纯保费×(1+附加费用率)。如果行业规定了纯风险保费,那么各家公司有权限调整的只有附加费用率,因此,监管机构只需监控附加费用率情况就可以判断各家公司的基础保费是否设定合理。例如,如果出现小公司的附加费用率明显低于大公司的附加费用率,监管机构就会知道小公司出于竞争而设定了过低的费率。
第三,依托商业车险信息平台,预计审批后的费率将能得到严格执行。商业车险信息平台将继续发挥作用,只需继续执行目前采用的先从商业车险信息平台核准后的保费才能出单的处理方式,预计审批后的费率将能得到严格执行,不会重现以前的恶性竞争。
D. 费率市场化能提高保险市场效率,能改变保险市场上产品严重同质化的现象。而且,实行费率市场化也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需要,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的优胜劣汰。此外,费率市场化还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获得更为灵活的投保选择机会,享受到更为优惠的价格和更具特色的服务,使消费者有获得物美价廉的保险商品的可能。
然而,关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却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此次改革与综合成本率挂钩,综合成本率越低,在竞争中越有优势。大型保险公司由于规模效应和先进的管理,综合成本率相对较低,能在竞争中占据很大的优势。一旦实现车险费率市场化,可能会首先利好人保、平安和太保这三大公司。但是这次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其他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一方面可能会由于不满足自主定价的条件而无缘自主定价;另一方面可能会由于综合成本率相对来说比大公司要高,进而使得制定的价格没有优势,从而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这就迫使中小型保险公司积极寻找应
对办法,如努力寻找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和销售渠道等。
(对方据点) 1、保险公司准备不足。 根据中国保监会费率市场化的实施进程规定,将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费率市场化,各家保险公司需从2002年9月1日起,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将要实施的车险条款、费率。然而截止10月中旬仍未有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各家保险公司均认为准备不足,仓促上阵。 2、车险市场消费受高额代理费诱惑,费率下调触动代理商利益,费率跳水并未带来能预期效果。 2001年10月份,中国保监会就在广州和深圳试行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2001年12月下旬,华泰保险成为广州地区首家向保监办报备车险费率调整方案的保险公司,费率的调低最大达55%。然而,华泰在广州下调费率一个多月后,1%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相应扩大,下调的价格没有把大批客户吸引过来,相反业务量还下降了10%。华泰降低费率的初衷是,通过费率的市场化把过去早已存在的车险暗扣变成明扣,把过去代理商吃掉的手续费让利给车主,但在代理商主导汽车保险市场的现状下,华泰的举措多少显得有些尴尬。 3、条款设计的不健全,产险精算的缺乏。 费率自由化,不仅仅是价格上的差异性,更体现在保单条款的个性化, 使被保险人能在不同的保险条款的设计上真正得到实惠。而我国车险20年来一直是“一个条款、一个费率”,这种僵化单一的“大一统”条款费率体制,影响了我国费率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车险条款的改革势在必行,但业内人士也有担忧,因为社会对改革的期望值很高,而在现有条件下,改革的动作不可能太大,勉力为之,容易让人失望,这将给车险的整体改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费率厘定的基础数据不足,加之我国一直缺少产险精算,其它环节如IT、网络等的不畅,严重影响车险市场化、自由化的步伐。
二、费率市场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尽管费率市场化在我国的道路并不是那么顺畅,然而费率市场化却是市场经济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1、费率市场化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首先,保险竞争是保险费率富有弹性的动力和压力,费率市场化下,保险费率随市场信息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保持一定的相对稳定性, 使费率水平以风险差异为基础,体现出适度、公平、合理及相对稳定的特征。因此,只有弹性费率才能真正反映竞争规律的本质,费率的严格管制无法发挥价格调节供求的功能,同时还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 使竞争、价格及供求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破坏了市场秩序。如目前我国车险市场吃单、埋单、鸳鸯单、手续费高返还率、变相退费等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屡禁不绝,这些都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有效的配置保险资源。 其次,费率市场化下,保险费率的厘定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将与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危险程度相适应。然而,严格的费率管制使市场在扭曲状态下达到均衡,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当管制费率低于市场均衡费率时,虽然消费者获得额外的剩余,但保险人可能出现亏损。保险人会减少供给以减少亏损,消费者将不能获得应有的保
险保障。即使保险公司继续维系经营, 将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现象,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管制费率高于市场均衡费率时,保险公司获得额外的生产者剩余,但同时减少消费者的需求,产生无谓损失。可见,管制费率难以达到市场效率最大化。 再次,车险费率市场化将导致条款的多样化,险种多样化,这样可以满足投保人日趋多样的保险需求,可以使安全行驶、理赔记录良好的被保险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费率优惠,更关键的是竞争的压力将迫使保险公司真正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成长。 2、费率市场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保险国际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日本、欧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情况看,除了法定责任保险以外,其他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管制,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一个发展过程。我国已经加入WTO,包括保险监管部门在内的各级政府需要转变观念、解除不必要的行政管制,认真地汲取别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在车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等方面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同时,费率市场化以后,车险市场的竞争将从地下走到地上,趋于公开、透明。产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绩效调整车险产品的费率,真正发挥价格杠杆的市场调节作用。而且,为了设计出适销对路的险种,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 各产险公司将不得不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入国际通行的产险精算制度,增加车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激烈竞争的市场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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