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10.2.1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
10.2.2 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保理账户中资金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融资款。
10.2.3 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超过 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 甲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甲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10.2.4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甲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协议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2.5 除10.2.4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或承租人在乙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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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支付租赁款;
● 租赁物价值贬损、担保不足值等已经危及租赁款的回收; ● 出现危及租赁物及项目安全的情况;
● 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10.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0.3.1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10.3.2 停止对甲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协议;
10.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
10.3.4 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10.3.5 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0.3.6 应收租赁款到期时,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10.4 甲方未按约定进行回购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10.5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融资款项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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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 方式解决:
12.1.1 仲裁。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1.2 诉讼。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 他
13.1 乙方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承租人的回款记录在乙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乙方与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乙方和甲方之间就本协议履行的有效凭证。
13.2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3.3 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3.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3.4 未经乙方同意,租赁物不得对外设定抵押,转让租赁物所有权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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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4.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4.4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14.5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15.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5.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5.1.3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5.2 本协议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应收租赁款转让清单》、经出租人盖章确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5.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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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1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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