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业务还未办结,系统将自动给出黄牌警告信息;当超过承诺办理期限两天业务还未办结,系统将自动给出红牌警告信息。
6、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只能允许出现一次。补交告知必须在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逾期发出补交告知的业务,系统将从预受理起一直计算时限,中间不扣除补交告知到补交受理的时间;预受理后五个工作内发出补交告知的业务,系统计算办理期限是补交受理至办结之间的工作日。
法律依据: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在受理之后的各个审批环节中,如出现需要申请人增补材料的情况,系统暂停审批过程的计时。工作人员要在系统中记录补交告知(时限暂停)和补交受理(时限重新开始计算)的原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8、补交告知后六十个工作日,申请人还未来补交材料的,系统自动将该业务标识为无效业务,类别为补交不来。如果申请人在六十个工作日后再来补交材料,请按新的业务办理,并且从受理环节开始报送数据。各单位也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定补交不来的期限(一般不少于60天),超过的,可以报送一条办结信息,办结结果为补交不来办结,系统将把此业务办结。
9、对于不受理的业务,只需要报送受理信息,同时要报送不受理的理由。 10、对于退回办结(退回或驳回申请的办结)、作废办结(指业务处理上无效的纪录)、删除办结(指录入错误、操作错误等技术上的无效纪录)的业务,可以不填报完整的审批过程,按照实际办理进度来报送,同时在办结信息中要写明原因。 11、各单位必须按行政审批系统数据标准改造业务系统并提供监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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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电子监察系统监察数据
4.1 事前监察
事前监察(21项) 1 2 3 4 5 6 7 8 9 政务公开 21项 行政审批事项编号 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证件的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审批条件 10 申请资料 11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12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13 审批决定机关 14 审批程序 15 审批时限 16 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17 审批表格 18 年审或年检 19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 20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电话 21 备注 4.2 事中监察
业务环节 1 2 3 预受理 14项 4 5 6 7 8 业务流水号 审批事项编号 审批事项子项编号 原系统业务流水号 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电话 数据采集项(91项) 第22页 / 共36页
9 申请人手机 10 申请人邮箱 11 申请提交时间 12 申请资料清单 13 回执编号 14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业务流水号 审批事项编号 审批事项子项编号 原系统业务流水号 审批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名称 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10 申请单位经办人手机 11 申请单位经办人邮件 12 受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受理 26项 13 受理单位名称* 14 受理单位办理人姓名 15 受理单位办理人工号 16 受理时间 17 回执编号 18 受理资料清单 19 资料是否齐全* 20 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21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22 受理与否* 23 不受理原因 24 不受理通知书编号* 25 提交方式 26 备注 1 承办 5项 2 3 4 5 1 补交告知 4项 2 3 4
业务流水号 承办人姓名 承办意见 承办时间 备注 业务流水号 补交材料告知清单 补交告知时间 备注 第23页 / 共36页
1 补交受理 4项 2 3 4 1 2 3 4 特别程序申请 10项 5 6 7 8 9 1 2 特别程序结果 6项 3 4 5 6 1 审核 5项 2 3 4 5 1 批准 5项 2 3 4 5 1 2 3 4 5 办结 12项 6 7 8 9 业务流水号 补交时间 补交材料清单 备注 业务流水号 特别程序种类 特别程序种类名称 特别程序开始日期 特别程序批准人 特别程序批准人电话 特别程序批准人手机 特别程序启动理由或依据 申请内容 业务流水号 特别程序结果 结果产生日期 特别程序开始结束日期 特别程序收费金额 备注 业务流水号 审核人姓名 审核意见 审核时间 备注 业务流水号 批准人姓名 批准意见 批准时间 备注 业务流水号 办结时间 办结结果 证件/盖章名称 证件编号 证件有效期限 发证/盖章单位 收费金额 是否公开* 10 备注 10 不公开原因* 11 公开方式(网上公开、窗口公开等)* 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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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事后监察
事后监察是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察,督促责任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审批行为进行限期整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运用将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融为一体,进一步提高监察效能,强化监察职能。
佛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子系统,将重点对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四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监察。
行政投诉监察主要是对行政投诉的处理情况予以监察,电子监察系统不仅可以查看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处理投诉的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受理、处理行政投诉。行政复议监察主要是通过与行政复议机关建立业务接口,采集每一宗行政复议的处理信息,查看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复议情况。行政诉讼监察主要是通过与审判机关建立业务接口,跟踪、采集每一宗行政诉讼的相关信息,查看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诉讼情况。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监察可以对有关补偿、赔偿的具体兑现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跟踪、落实,以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4.3.1 监察数据项
业务环节 监察数据项(59项) 投诉编号、被投诉主体编号 投诉事项、投诉类别、投诉内容、投诉时间 行政投诉 20项 投诉人姓名、投诉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地址、投诉人电子邮箱、投诉人传真办理人、核准人、办理结果 回复投诉人与否、回复方式、回复时间 处理意见、处理时间、备注 复议编号、复议被申请人编号 复议事项、复议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 13项 复议受理时间、复议机关、复议结果(维持、撤消式变更) 行政审批业务流水号、行政审批时间、行政审批结果、引起行政审批结果撤销变更与否 备注 第25页 / 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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