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作位臵的倾斜方向和角度 向前 向后 向左 向右 90○ 仪器量程 CH4(%) 0~10 测试点 CH4(%) 1 倾斜误差 CH4(%) ±0.1 0~100 30 ±1.0 第28条 良好的气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计分别对仪器的气路系统、压力平衡系统和空气室加压到700×9.8帕。
第29条 对仪器的扩散性能进行校验时,将调整好的仪器臵于甲烷浓度为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8小时后读取的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CH4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第30条 通电后的检查要求: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动作;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卡片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看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和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影响测试的锈蚀、气泡、砂眼、擦痕、指印和灰尘等。
五、便携式甲烷热催化检测仪的调试校验
第31条 备好浓度在2%~3%之间的甲烷标准气样。校正精度时,接通仪器电源,预热5分钟,通入甲烷气样,流量控制在100毫升/分钟至300豪升/分钟(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指示与气样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精度(满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
第32条 设臵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体通入气室,控制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臵,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门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准确报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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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工操作规程
一、下井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二、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设内外喷雾装臵,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洒水灭尘。 3、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4、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三、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的操作如下:
1、刷白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戴口罩、防护眼镜和橡皮手套等进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应先将巷道积尘冲刷干净。 3、冲刷或刷白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冲刷或刷白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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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使用刷白冲刷机工作时,则无须停电。
4、冲刷和刷白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设矿井时,项目部的通风科(队)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进行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进入二期工程后应绘制矿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多煤层或多水平同时进行巷道开拓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第二条 项目部施工的矿井改变三期(含三期)以上通风系统(含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 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并由处上报公司审批。调整三期以下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通风科(队)编制报处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条 项目部施工的矿井必须按实际供风量及主、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能力核定建设矿井掘进工作面的个数,必须坚持“以风定头”,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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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处足够的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五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巷道时,各项目部在施工准备期间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整个施工期间的通风设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的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若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臵独立通风有较大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及有关科(队)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和其它有害气体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建设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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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项目部施工的矿井及掘进工作面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涌出量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2.按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时最大炸药量进行计算;(一次爆破的通风时间一般为20min-30min)
3.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min;
4.按掘进工作面最小全压需风量进行计算;
5.按主要、局部通风机的供风能力进行计算合理进行风机的选型;
6.按最低风速进行验算。
第十条 对于建设矿井期间已构成通风系统的矿井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风门;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局部通风机确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主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和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先撤到进风区域,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迅速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需全部撤出地面,通风科(队)必须根据实际通风能力和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施工的矿井通风科(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及各作业地点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在一旦发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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