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岁;女方先达到49周岁的,先纳入扶助范围,男方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基础上,从本人达到49周岁时开始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其他
23、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1)、只有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而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对象,属于放弃生育二孩奖励对象,否则不属于奖励对象。
(2)、“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为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子女已年满三岁三个月(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的家庭,为本次摸底确认对象
(4)、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自筹解决。
(5)、奖励对象不包括只有收养行为而没有生育行为的家庭。
(6)、奖励条件中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奖励对象采取了上环、结扎、皮埋等节育措施。
24、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
对1981年以后生育子女的,要求对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1981年以前生育子女的,可以不要求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
25、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 (1)、补助范围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2007年确认的对象应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夫妻及其在2008年底前满18周岁的子女。
(2)、对1981年以后生育子女的,要求对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1981年以前生育子女的,可以不要求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其事实认定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
(3)、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子女的,以我省首次出台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即“晚、少、稀;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要超过两个(包括抚养的小孩在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2)、1981年5月1至1986年7月30日前生育的,以1981年4月30日出台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为政策依据,安排第二胎生育,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第四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相关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8号)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02号)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口发[2007]103号)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口[2008]93号)
◆陕西省计生委 陕西省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人口 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09]41号)
◆延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延市人口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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