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和交接处壁厚的突变。
3.铸铁压力容器的抗拉强度和硬度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图样的规定。
4.表面缺陷可以用加装螺塞的方法进行修补,但塞头深度不得大于截面厚度的40%,塞头直径(螺纹外径)不得大于塞头深度,且不大于8mm。
5.首次试制的产品,应进行液压破坏试验,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若试验不合格,则不得转人批量生产。试验应有完整的方案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试验结果应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08条 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制造,必须有专用的制造车间或专用的工装和场地,不得与黑色金属制品或其他产品混杂生产。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加工成形设备和焊接设备,应能满足不锈钢、有色金属的需要。必须严格控制表面机械损伤和飞溅物。
有抗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及其复合钢板制造的压力容器表面应进行表面酸洗、钝化处理。有防腐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零部件按图样要求进行热处理后,做酸洗、钝化处理。 第109条 铝及铝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母材和焊接接头的腐蚀试验,应符合专门的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 2.接触腐蚀介质的表面,不应有机构损伤和飞溅物。
3.卧式压力容器的各支座与压力容器应乙炔设备及使用保持充分接触。
4.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表面应光洁平整,在焊接前应做专门清洗。 第110条 钛及钛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必须采用机械方法加工。 2.焊接材料必须进行除氢和严格的清洁处理。
3.承担焊接接头组对的操作人员,必须戴洁净的手套,不得触摸坡口及其两侧附近区域。严禁用铁器敲打钛板表面及坡口。
4.焊件组对清洗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焊接。
5.焊接用氩气和氦气的纯度不应低于99.99%,露点不应高于零下50℃。
6.钛材焊接前,应对坡口及两侧25mm范围区域内进行严格的机械清理和脱脂处理。在焊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坡口污染。
7.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焊接时造成钢与钛互熔。当图样有要求时,应做铁污染试验。 8.在焊接过程中,每焊完一道,都必须进行焊层表面颜色检查,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应呈银白色或金黄色。对表面颜色不合格的,应全部除去,然后重焊。表面颜色检查应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
9.必须采用惰性气体双面保护电弧焊接或等离子焊接。钛材管子与管板的连接宜采用强度焊或胀后焊接。
10.焊后的焊缝表面不准有咬边、气孔、弧坑和裂纹等缺陷。 第111条 铜及铜合金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如下:
1.焊接接头的坡口面及其两侧附近区域,应进行认真清理,露出金属光泽,并应及时施焊。 2.若采用氢一氧焰或氧一乙炔焊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退火状态铜材;
(2) 采用瓶装乙炔气,并应控制乙炔气的纯度;
(3) 根据材料和焊接工艺,焊前应预热到规定的温度范围; (4) 多层焊接时,在焊接过程中,应连续完成,不宜中断; (5) 在焊条或焊接头上,应涂有适当的焊剂;
(6) 铜基材料应采用中性到微氧化性火焰,铜镍合金应采用中性到微还原性火焰; (7) 焊接环境温度一般不应低于0℃,否则应进行预热;
(8) 纯铜不应采用氢一氧焰焊接,可采用气体保护焊或等离子焊接。
第112条 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的要求如下:
1.材料的切割应采用剪切、机械加工或合适的热切割方法(如等离子切割)。热切割之后,在使用或焊接前应用打磨、切削或其他机械方法将切割边缘的污染区去除。
2.镍材焊接时,应对坡口及两侧25mm范围内区域进行严格的机械清理,彻底清除油污和一切含硫杂质,用清洗剂进行清洗后及时施焊。中间焊道表面的氧化物应用砂轮打磨清除,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3.焊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焊接线能量和层间温度。层间温度一般不应高于150℃。 4.焊后的焊缝表面不准有咬边、气孔、弧坑和裂纹等缺陷。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颜 色应呈银白色或浅黄色。
5.热成形或热处理前,应彻底清除工件上的油污、油漆及润滑剂等一切含硫或含铅的污染物。加热炉的气氛中应严格控制含硫量。加热用煤气或天然气的含硫量应小于0.57g/m3,燃料油的含硫量应小于0.5%,不得用焦炭或煤加热。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113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114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第1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7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118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120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l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人运行。
第124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合作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l/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127条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128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129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第133条 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
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 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 8.搪玻璃设备。
9.球形储罐(使用ob≥540~11)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
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 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缩短内外的检验周期。
第134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mm/年(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12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新更换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136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耐压(气密性)试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中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应在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2.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第137条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 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 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冒汗等情况发生。 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4,管路系统和阀门的检验。
5.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第138条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向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139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使用单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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