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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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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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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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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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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决(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局审计和市财政局审批,审计结果以及相关批复同时抄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权责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并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对代建单位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的各类报表应同时抄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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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应用到项目管理中,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还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第三十五条 采用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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