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门暂停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主任办公会议裁决。在主任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报告办事处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秘书长裁决,待下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复议调整后,方可执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定期向学校行政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望城区教育基金会和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时送交湖南省民政厅,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办事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为办事处工作决策的调整和改进,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指标,因而特别重要,必须由秘书长亲自把好质量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龙王岭小学办事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龙王岭小学办事处教育基金信息,充分发挥办事处在支持龙王岭小学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办事处工作的监督,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办事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办事处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办事处副秘书长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基金会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办事处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办事处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办事处简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办事处成人员情况等;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办事处主任会议决议等决策信息; (四)基金会办事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办事处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 (六)基金会办事处年度审计报告;
(七)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与基金会办事处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秘书长对办事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办事处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望城区教育网;
(二) 龙王岭村龙王岭小学校园内固定公示栏。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办事处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办事处相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事处办公室,学校各业务职能科室及办事处组成人员均有职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或受理人)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请示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事处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事处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办事处年度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条 基金会办事处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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