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望城区龙王岭小学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望城区龙王岭小学办事处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望城区龙王岭小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印章有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办事处印章须由办事处凭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办事处启用,并报送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及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必要时,由办事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并报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保管及使用
第六条 公章由办事处副秘书长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办事处出纳保管使用。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印章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九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办事处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四章 用印范围和审批
第十条 用印范围 1、本办事处制发的公文; 2、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4、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5、以办事处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6、以办事处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文书; 7、办事处介绍信;
8、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二条 凡以办事处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办事处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核稿,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签批后,方可加盖办事处公章。
第十四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望城区龙王岭小学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望城区龙王岭小学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望城区龙王岭小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财务管理,保障本办事处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办事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事处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隶属于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本机构虽然不具备基金会法人资格,但财务上完全属于独立运作,执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三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望城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本分支机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办事处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办事处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办事处组织机构的设置,其主任办公会议是办事处最高的权力机构。主任办公会议授权秘书长负责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每年专题召开一次财务工作会议,审议办事处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工作重点。办事处预算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调整预算,须经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办事处秘书处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出纳分别由龙王岭小学财务室会计、出纳兼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办事处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办事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入帐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办事处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发票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专用帐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办事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办事处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由秘书长和主任共同签署后执行。
第十六条 办事处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学校各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财务室承担。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学校财务室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募集捐赠资金及捐赠物品所发生的宣传印刷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业务费用,该类费用在办事处基金收益中列支。如基金收益不足,余额部分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包括办事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加班、津贴等经费,但不包括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人员工资在龙王岭小学行政经费中列支)。该类费用在办事处基金收益中列支。如基金收益不足,余额部分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办事处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支出,凭支出明细表和捐赠协议书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支出,凭支出明细表和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捐赠单位(捐赠人)转入本基金账户委托本办事处代发的支出,凭捐赠单位(捐赠人)委托书及代发明细表经秘书长签字后支付;办事处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凭原始支出凭证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事处因人力和财力有限,为了确保基金的保值,在基金的增值运作上,必须保证基金投资的零风险,不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本基金在会计核算上,不设置“坏帐准备金”科目,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办事处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存入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办事处负责在银行开设和管理基金专用账户,以人民币为结算方式。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 办事处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物资,原则上由龙王岭小学总务科提供,纳入学校物资统一管理;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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