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18 mm。 第174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锅炉应装设遥控的向空排汽阀。 第175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的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处和通向锅筒(锅壳)的给水管上都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176条 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锅壳)(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与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177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节器,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第178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应在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出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以便及时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179条 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的地方都应装设排气阀。
第180条 工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采用同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须有自动减压装置,以及防止低压侧超压的安全装置(如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以由总的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第181条 锅炉的给水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备用给水设备的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182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 t/h的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八章 锅炉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10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独立操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的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 m,且面积不超过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92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193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194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 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 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195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196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 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所的来源。
4. 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明,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 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97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第198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全貌诉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199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第200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 检验
第201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的定期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验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202条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的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203条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204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是: 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 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 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 6.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0. 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205条 外部检验的重点是:
1. 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
3.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
4. 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 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 点火程度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 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 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206条 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不得用水压试验的方法确定锅炉的工作压力。
第207条 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1的规定。
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第208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再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湿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
奥氏体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时,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的质量浓度不超过25mg/L,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水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第209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 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第210条 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211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处理。
第212条 本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7年历月17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 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
第1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用以评定施焊单位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本规程和产品技术条件所要求的焊接接头,验证施焊单位制订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是否合适。 第2条 焊接工艺评定是在焊接性试验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前工艺验证试验,应在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以后,焊接产品以前进行。
焊接工艺评定是由施焊单位的熟练焊工(不允许外单位的焊工)按照焊接工艺指导书的规定焊接工艺试件,然后对工艺试件进行外观、无损探伤、力学性能和金相等项检验,同时将焊接时的实际工艺参数和各项检验结果记录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施焊单位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应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第3条 对于产品上每种焊缝(按接头类型、母材、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焊接方法和工艺等划分),施焊单位应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如果改变其中某项条件或参数,应另行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第4条 焊接工艺指导书应有下列内容: 1. 焊接工艺指导书编号和日期; 2. 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编号; 3. 焊接方法及自动化程度;
4. 接头形式、有无衬垫及衬垫材料牌号; 5. 用简图表明坡口、间隙、焊道分布和顺序; 6. 母材的钢号、分类号;
7. 母材、熔敷金属的厚度范围、管子直径范围;
8. 焊条、焊丝的牌号和直径,焊剂的牌号和类型,钨极的类型、牌号和直径,保护气体的名称和成分;
9. 焊接位置、立焊的焊接方向;
10. 预热的最低温度、预热方式、最高的层间温度、焊后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和保温时间范围;
11. 每层焊缝的焊接方法,焊条、焊丝、钨极的牌号和直径,焊接电流的种类、极性和数值范围,电弧电压范围,焊接速度范围,送丝速度范围,导电嘴至工件的距离,喷嘴尺寸及喷嘴与工件的角度,保护气体、气体垫和尾部气体保护的万分和流量,施焊技术(有无摆动、摆动方法、清根方法、有无锤击等); 12. 焊接设备及仪表;
13. 编制人和审批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5条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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