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管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记录。
第130条 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一)安全阀
第131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 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处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132条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气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133条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第134条 蒸汽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按GB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2. E=
3. 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
第135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的冷却。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启动时的产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第136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137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将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第138条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139条 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JB2202《式安全阀参数》的要求。此时,安全阀应与带有螺纹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锅壳)或集箱的筒体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140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安装应不防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省煤器的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不允许装设阀门。 第141条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以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消音板或其他元件的结构应避免因结垢而减少蒸汽的流通截面。 第142条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械杆越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开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3. 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4. 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1) 脉冲式安全阀的冲量接入导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2) 用压缩气体控制的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气源和电源。 (3) 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 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 第143条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7-2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热器、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的1.1倍。
第144条 安全阀启闭压差一般应为整定压力的4%~7%,最大不超过10%。当整定压力小于0.3Mpa时,最大启闭压差为0.03 Mpa。
第145条 对于新安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开启性能试验。 第146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147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第148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厂名; 3. 产品编号; 4. 出厂年月;
5. 公称压力,Mpa; 6. 阀门流道直径,mm; 7. 开启高度,mm; 8. 排量系数;
9. 压力等级级别。
安全阀的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二)压力表
第149条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 给水调节阀前; 2.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 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 再热器出口、入口; 5.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
6. 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的阀门前; 7. 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 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 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150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 mm。
第151条 选用的压力表有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152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 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 mm。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 第15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 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三)水位表
第154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 电加热锅炉;
3.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4. 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第155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 地面高于6000 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第156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157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 mm,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 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 mm。
2. 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殊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第158条 水位表的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管)、云母片; 2. 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够保证连续指示水位;
3.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内径应适当放大,以保证水位表灵敏准确;
4. 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布置时,汽连管中的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中的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筒(锅壳),以防止形成假水位; 5. 阀门的流道直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8 mm。
第159条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锅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四)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160条 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级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 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 mm。
第161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
第162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箱。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全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第163条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五)测量湿度的仪表
第164条 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湿度的仪表: 1. 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的汽温;
2. 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 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 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 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 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 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 排烟处的烟温;
9. 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11.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8Mpa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 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六)保护装置
第165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 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166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 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167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的总通风量应不小于三倍的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应持续20秒钟;对于水管锅炉至少应持续60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持续3分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一般应保持额定负荷下的25%~30%的总燃烧空气量。
第168条 有再热器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1. 再热器出口汽温达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 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第169条 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1. 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的报警装置;
2. 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湿度超过规定值时的报警装置; 3. 给水断水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自动切断锅炉燃料供应的装置。
第170条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171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七)主要阀门及其他
第172条 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析的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第173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的锅炉,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入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的地方。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上,应装设两个切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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