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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选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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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ll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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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加速知识、观念更新,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师。

(三)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作用。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县(市、区)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四)努力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每年至少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五)认真完成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每位特级教师应与l至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县(市、区)的教学骨干。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帮助边远、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六)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为教育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章 培 养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设立专项资金,为特级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j

第三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地举办特级教师研讨会,研究如何加强特级教师队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特级教师的作用。全省分片建立“特级教师学科活动组”。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讨,交流工作经验,并提交一批高质量的论文。研讨会由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轮流召集。全省每三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同时编辑出版特级教师学术论文专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组建江苏省“特级教师讲学团”,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讲学活动。 第五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期举办特级教师研修班,聘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讲课,组织特级教师到高等学校从事研修工作、赴境内外考察等。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宣传媒体和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览等活动,有计划地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努力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特级教师除工作确有需要,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工作。考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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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九条 按照隶属关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填写《江苏省特级教师考核情况表》。有关考核材料存入特级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同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考核材料,每三年对特级教师组织一次考核,对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者,令其限期改进。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特级教师津贴费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各地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特级教师津贴。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每5年可享受不少于3个月的学术假。学术假主要用于脱产研修、总结经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参加休养和社会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的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上交省教育厅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聘期内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

(五)连续两次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九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停发一年特级教师津贴:

(一)一次被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第二十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教育系统的,需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离本省需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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