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毕业论文
用,只要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就不影响自己结汇,置进口商的利益不顾;有的出口商样品是质量上乘的产品,而实际所交的货物是悄悄换厂家生产的,让进口商收到货物的质量大打折扣,不严格履行合同。可以想象这些不顾对方利益的出口商给进口商带来的不利影响。进口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自己带来重大危害,往往采取软条款信用证方式,把银行信用转换为商业信用,保护自己利益。
2.5、开证行与进口商之间客户关系、服务与受服务性质
开证行与进口商之间客户关系、服务与受服务性质使得开证行顺从开证申请人的意思设置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服务主体,申请人是服务对象,开证申请人实际是开证银行的客户,开证银行所处的服务位置通常为了银行业务开展向开证申请人提供违背原则的服务,帮助开证申请人一起研究设置软条款,反有可能成为利益共同体,维护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利益。
2.6、进口商心理动机
虽然国际贸易客观上需要贸易参与方相互合作与配合,但是买卖双方其实都是在为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博弈,如果进口方与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预计最终获得的经济利益大于不设置软条款获得的经济利益,那么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将成为进口方与开证行的更优选择方案。以下是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最常见的几种心理动机:
(1)根据市场行情决定要不要货,付不付款。如果货物到港口的时候,市场行情好,进口商会主动帮助提供相关单据帮助出口商去议付,但如果行情不好,进口商则要求银行提出不符点,不接受货物,拒付货款。(2)进口商以是否接受不符点,要挟出口商降低价格。笔者曾听说过很多这样的情况,由于软条款出现了不符点,银行拒绝付款,但这时,进口商会很“友善”地发函给出口商:“我可以要求银行接受这个不符点,但是你要同意折扣20%给我”,这时出口商也只好忍痛同意,进口商会立即向开证银行提出同意接受不符点,并将扣除20%后的余款支付给出口商,更有甚者,进口商进口的是定制的产品,无
- 6 -
***学院毕业论文
法转卖或退运,将导致较大损失的时候,进口商可能以接受不符点要挟更大幅度的降价,有时降价幅度可达到50% 以上。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及分析
3.1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0F CARRYING VESSEL 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0RM OF AN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条款意指“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装载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这是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能够看出,它们其实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3.2部分议付单据受控于开证申请人
“C0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ALL DULY SIGNED AND COUNTER-SIGNED BY MR.PETER OF L/C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C0NF0RMITY WITH THE SPECIMEN SIGNATURE HELD IN OUR BANK.”“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部签字并经开证申请人皮特先生会签,签字必须与我行的留样保持一致。”在这份信用证中,由于议付单据发票的签字权以及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都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这类条款是信用证软条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危险性很大。对签字的要求貌似合理,实则申请人在付款时可以收放自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下某人的印鉴,而派另外的人去签单。这样,如果货物行情看涨时,他可以帮助出口商去议付;万一行情下跌,可以以“印鉴不符”为由拒付。这些条款实质上改变了信用证性质,使其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 3.3要求受益人提交其无法获得的单据
如信用证要求我国的承运人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
- 7 -
***学院毕业论文
同公约》,所以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这类软条款要求受益人递交无法获得的单据,势必造成单证不符的后果,使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受益人就是按照要求发出合格的货物,付款还是无法得到保证。 3.4使受益人在收到货款之前就丧失货权
“1/3 0RIGINAL B/L AND 0THER SHIPPING D0CUMENTS MUST BE SENT DIRECTRY T0 APPLICANT SUMITOMO C0RP ESCLZ SECT10N IN 3DAYS AFTER B/L DATE.AND SENT BY FAX.”“一份正本提单和其他装船单据一起于发货后三天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并发传真。”如果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做,把提单正本直接寄给进口商,则进口商就可以直接去提货,而不必去银行买单,那受益人(出口商)就失去了货权。
四、信用证的审核及识别信用证软条款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大多是因为事先没有仔细审核,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没能及时地修改。因此,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检查各项条款,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跟单信用证的一般性审核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地址、价格和金额、货物名称、件数或重量、包装、装运港和目地港名、装货期、付款期限、申请开证人名称和地址。对一般性内容的审核,只需根据买卖双方已签妥的合同内容一字不错的核准即可。如果信用证中的上述内容与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则需即刻通知买方对信用证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2)关于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de)通常要审核三点,?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UCP600)规定,跟单信用证于提单日期后21天到期,但有的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在提单日后15天或12天,甚至是提单日同一天(通常称为双到期),这就需要根据卖方的情况决定是否要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的到期日。有的卖方公司地处远离港口的内地,船方签妥提单后,需邮递到卖方手中,这就需要一定时间,信用证规定的提单日后12天或15天甚
- 8 -
***学院毕业论文
至是提单日同一天到期有可能对卖方工作上的操作造成困难,这就需要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最好是卖方事先向买方说明这一时间间隔所需要的日期以免日后修改信用证。?信用证到期日应明确以卖方所在国的时间为准以避免由于买卖方所在国因时间的时差造成纠纷。?卖方不要接受暂不生效条款,因为“暂不生效”实际上就是可撤销信用证。
(3)关于提单,这里是指“记名提单 (即在提单的收货人C0NSIGNEE一栏内填写买方公司的名称)或“不记名提单”(即在上述一栏内不填写公司名称而只填写TO ORDER)。通常,买方把提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通过背书(ENDORSEMENT)转卖提单项下的货物,为此,买方在信用证中均要求“不记名提单”,很少接受“记名提单”。备制提单需与信用证中的规定相符,如果信用证中另有其他要求,则需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业务操作的实际可行性进行审核,例如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字样。如果合同的价格条款系CIF或C&F到岸价,则可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如果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系离岸价,则信用证中的这一要求与合同不符应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4)关于可否分批和转船,可根据两点掌握:?在信用证项下的该笔货物,卖方如有十分把握可以一次在同港口同一提单下交齐全部货物,则信用证中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和可否转船(transhipment)的要求对卖方的业务操作均无妨碍;卖方如果没有可能或没有把握将信用证项下的货在同一装运港同一提单下一次空清,则信用证中“不可分批装运”和“不可转船”的要求,需要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删去“不可分批装运”或“不可转船”的字样。?国际商法UCP600中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对“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船”没有作具体规定,则可按“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船”理解和操作。
(5)对于是否保兑(Coalirmmed)信用证,卖方需视对开证行的信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买方将信用证加以保兑。对于不知名的小银行或卖方根本不了解其信誉情况的新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应要求买方由一个一流知名大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6)至于银行费用分担问题,通常比较常见和公平的分担方法是开证行的费用由买
- 9 -
***学院毕业论文
方负担,买方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有时信用证中出现“所有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的字样,则属不公平不台理的要求。卖方可考虑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7)跟单信用证中的特殊内容,通常出现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的商务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上。这类内容不可预知性很大,也没有规律可循,所以不能一一例举,但对这类内容有两条原则可以掌握,即1.信用证中要求提供的商务单据的种类、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矛盾,例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到岸价中的C&F价,应由买方保险,而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中包括“保险单”,显然与合同内容相矛盾,信用证应予修改。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的商务单证及内容,有的属于卖方不应接受或根本不能做到,或不能加以控制,则应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例如,信用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中包括一种由买方代表在卖方工厂验货质量合格证。买方代表是否能够公平如实地验货,能否及时出具这种质量合格证书,卖方是无法控制的。对类似这种单证或单证中的某项属这类性质的内容,均应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案例分析及总结
下面,笔者将举一个案例分析一下软条款的危害。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
- 10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浅析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及防范毕业论文(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