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条 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机动车的定期保养和检修工作。三角警示牌、灭火器、防滑链等随车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
第345条 严禁使用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按期检验合格、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或手续调拨以及达到国家法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25.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
第346条 各种机械的起重机构均应安装精度不低于10%的起重量限制器并定期校验。卷扬机构应安装行程开关。
第347条 桥式、门式起重机等电动轨道行走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运行限位开关和缓冲器。
第348条 电动机械的机械间、桥式、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起重小车等处均应装设仓口开关;司机室内应在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紧急开关。控制电路应设零位保护,电路对地绝缘不小于0.5兆欧。
第349条 桥式、门式起重机的走台应装设不低于1米高的护栏,并设不低于0.1米高的围沿;上下通行的人梯倾斜度不得大于70度,并装设扶手;倾斜度大于70度的人梯,离地3米以上部分装设防护圈。
第350条 各种起重机要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升、变幅、运行机构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351条 吊钩、吊环和钢丝绳的使用、检验、报废和管理必须符合“GB6067-85”的规定,吊钩、吊环磨损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截面高度的10%;
3.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15%。 第352条 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件,且经体检合格方可担任,有下列禁忌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1.双眼矫正视力均在0.7以下、色盲; 2.听力20分贝以上;
3.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炎病(包括癫痫); 4.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5.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 6.器质性心脏病。
第353条 起重机械要做到“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六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他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10.吊起金属尖锐棱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354条 吊起货件后,严禁从人员上空通过。
第355条 在靠近行车线路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356条 各种机械启动时,应逐档变速,运行方向逆变时,必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紧急情况除外)。
第357条 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
第358条 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或从事检修工作。
第359条 起重工作业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起吊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两米以上退让余地;禁止人员在吊起的货件下通过和停留;在货区内行走不得扒乘装卸机械代步。
第360条 电力起重机驾驶室内,应铺垫绝缘地板。驾驶室通向上部走桥的天窗处要安装自动切断器。
第361条 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应安装防护罩。起重机的人行通道和乘降梯子必须设有坚实的围沿和安全防护栏杆。
第362条 各种起重、装卸、搬运机械,必须设置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和灵敏的起重、升降卷扬、行车、走行限位器和吊臂起重角度显示器、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防风制动装置、风速仪等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必须完好。
第363条 两台起重机共同进行起吊作业时,荷重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0%,绑扎钢丝绳绑扎点使负荷分配不得超过 每台起重机总能力的85%,要有专人指挥,两台机械要协调配合。
第364条 起重专用工具、吊具、钢丝绳应建立定期检查
制度,吊钩、吊环、平衡梁等应定期探伤,作好检查、探伤记录。
第365条 起重机包车组应指定专人担当信号员,并佩带明显标志。信号员必须按规定准确发出信号,站立位置应使司机和全组人员看清信号。司机必须听从信号员的指挥,但对其他人员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也必须立即停车。
第366条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使用部门需针对不同车型制定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叉车维修作业需严格执行《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有关要求,制动器等必须保持在安全工作状态。驾驶员离开时,承载装置必须降到最低位,控制装置至于中间位置,停车制动器拉紧,车辆停稳以防意外运动或未经批准被他人擅自开动。
26.熔(焊)接作业
第367条 电焊、气焊、氩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等作业,必须持有国家认可有效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第368条 焊割作业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按规定拆除四周易燃物并及时浇水防燃。
第369条 对于无毒和非易燃物品的容器施行焊、割作业时,应在无压力条件下进行;对于易燃、有毒气体的容器必须在清除残渣、残液,并将内部清扫干净后进行作业。
第370条 在金属槽内进行焊割作业时,槽外应有人监护,同时还应向槽内不断通风换气,焊割作业者应每隔一段
时间到槽外通风。在槽内电焊时应铺垫绝缘物,身体任何部分不得接触工作物。
第371条 电焊室墙壁、顶棚须为暗色,室内应有良好的排烟尘净化设备。多台电焊机在同一室内作业时,相互间应有遮光设备。
第372条 电焊机电源线、接线端子要装有屏蔽罩,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导线,焊钳应绝缘良好。电焊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焊机外壳漏电、电缆绝缘破损时,应停止使用。
第373条 雨天禁止露天电焊作业。必须作业时,其作业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采取遮雨措施后方可作业。在潮湿处焊修时,应铺垫绝缘物。
第374条 电焊作业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禁止把电焊钳及导线放在钢轨、工作台或潮湿地面上。
第375条 登高焊接作业时,应注意不得靠近和触及高低压电网。
第376条 严禁利用管道、轨道、吊钩或其它金属构件代替焊接电缆。
第377条 气焊用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开放置,并要远离火源。电焊机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
第378条 氧气瓶应有两个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必须轻放,不能碰撞。操作人员不能用油手、油手套或油工具接触气瓶及附件。
第379条 氧气瓶和压力表不得沾染油脂,不得与其他可燃气瓶混放一处,氧气瓶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品或带电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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