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汇款的不同性质;
(2)汇款人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未在名录但已经在外管备案;
(3)汇出汇款需经外汇管理部门事先备案的,应要求汇款人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
(4)代理进口项下的汇出汇款,汇款人提交代理进口协议; (5)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要求汇款人提交相应的进口批文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办理汇出汇款需要提交的资料:客户基本资料、进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其他我行需要提供材料等。
2、汇入汇款业务系指我行收到汇款行汇来的、以我行为解付行的外汇款项,包括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汇入的外汇款项;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划入特殊经济区域外的外汇款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以及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收款人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
汇入汇款的办理要点:
(1)办理汇入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非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
(2)根据当前国家外汇管理关于结售付汇等相关规定审核汇入汇款的合法合规性,并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解付或转汇;
(3)汇入汇款业务应为客户保密,非收款人、汇出行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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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行要求查询的一律不予受理。
3、汇款的流程:目前汇款主要方式是电汇(T/T),其具有资金转移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安全性较好诸多优点,因此汇款业务绝大部分均使用电汇方式。
电汇方式的流程图如下: 汇款人 双方洽谈以电汇作为结算方式 收款人 填写汇款申请 交款并支付手续费 电汇委托通知 通知并解付 错误! 汇出行 二、托收业务
汇入行 托收是指指委托人(债权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代理行或境外分支机构(代收行)向付款人(债务人)请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的适用范围较广,可以作为贸易,非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
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委托人填写银行提供的“票据托收申请书”;(2)委托人提交票据,预缴银行费用;(3)委托行寄单,待款项回来后通知委托人。
2、跟单托收是指附带商业票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和不附带12
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托收。
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所有权单据、保险单据、其他单据等,金融单据一般为汇票。
跟单托收适用于贸易、非贸易、贸易项下从属费用等的结算工具。在贸易项下的托收结算主要采取跟单托收方式。
跟单托收按照银行向付款人交单的条件不同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和直接托收三种。
(1)付款交单(简称D/P),是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托收款项后方能将单据交予付款人的方式。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付款交单(简称即期D/P)和远期付款交单(简称远期D/P)。
(2)承兑交单(简称D/A)是委托人、代收行在付款人审单后决定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按远期天数办理承兑,代收行审查承兑手续齐全后留下汇票,单据即交付款人,待汇票到期,付款人再向代收行付款的托收方式。
(3)直接托收是指委托人直接将托收指示书和有关单据寄给付款人的帐户行,要求其代为收款的托收。
托收的业务流程图: 二、出口人发货、 备单,单 据移交托 收行 托收行 寄单行 三、托收行审单,寄单 出口人 卖方 一、签订合同 进口人 买方 七、将款项或付款信息交出口人 五、验单、付款或承兑,取单 六、通知托收行客户付款或承兑信息 四、代收行办理代收手续并将单据交进口人 代收行 13
三、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它依托银行的信用,将结算和融资融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替代的功能。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1、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2)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提供《进口付汇备案表》);
(3)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
(4)在我行办理的各类贷款及融资业务无不良记录。 2、企业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审查材料:
企业申请开证时,如是首次申请开证,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年检过的贷款卡等客户基本资料,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章的预留印鉴卡。开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2)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14
(3)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4)外汇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限于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如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人、异地开证、需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查等);
(5)进口批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者登记表格等。(限于进口货物属国家控制进口商品);
(6)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前还应提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我行开立信用证的业务审查
受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经办行、各级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会计结算部等各部门要共同做好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处理工作:
(1)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对开证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信誉状况等基本情况和开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按规定落实开证保证金等担保措施,填写《商业银行 分行进口开证业务审查审批表》。信用证开出后,要对开证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2)各级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核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3)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公司银行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内容进行初审、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及日常管理与监测;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进口开证业务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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