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条 提高信号设备雷电防护能力是保证信号设备安全运用的基础工作。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采用综合防雷系统,定期对防雷装置、元件进行检查、测试和整治。
第61条 产品和系统投入使用前,供应商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的维护手册、使用手册、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数量不少于6份。技术资料应规范、完整并装订成册。施工单位应向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成套竣工图纸,数量不少于6份。 第62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及时修订技术资料和图纸,保证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并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现场信号技术图纸应适时更新。
第63条 信号设备维护报表除电信统表外,其他可参照附件1由铁路局(公司)制定。 第64条 电务部门各级机构应具备的技术图表及资料见表2。图表资料与实际设备相符,并妥善保管。 第七节 设 备 管 理
第65条 信号设备、器材以及为保证维护需要所配备的检测车、仪器仪表、工装设备、交通工具等是电务部门的重要资产,必须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实物资产的严格管理。各级应建立设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管理手段,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66条 信号系统包括联锁、闭塞、机车信号、列车运行控制、驼峰控制、调度指挥、道口信号、微机监测等;信号设备、器材包括控制台〈显示器〉、电源屏、计算机终端、信号机、轨道电路发送和接收、转辙机、机车信号主机、变压器、继电器等。 第67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中,高价互换配件是为信号设备修理而储备〈备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设备或器材。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第68条 信号设备、器材必须逐台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使用年限、更换时间、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第69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是全面反映铁路信号设备、器材状况的基础台账。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指定专人负责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管理工作,设备变化后应及时订正,保证准确完整。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按机密资料保管。
铁路信号技术设备履历簿及有关图表每年修订一次。电务段于1月底前编制一式两份报电务处,电务处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70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轮修(互换修)的正常进行和满足应急抢修的需要,必须针对管内运用设备情况,在电务段、车间、工区备用适量的信号设备和器材(含高价互换配件)。 备用数量规定如下:
1.轮修(互换修)的设备、器材,按其运用设备、器材总数的5%备用;驼峰道岔转换设备按运用数量的30%备用。
2.实行故障修和人厂修的器材,按其运用器材总数的5%备用;机车信号主机备用量为运用总数的30%。
3.现场应急备用设备、器材每站每种型号备用量应不少于1个;道岔转换设备应急备用量,现场车间每种型号备用1台,修配车间每种型号应至少备用1台。
4.特殊道岔转换设备、电源屏、车辆减速器等大型信号设备,电务段应至少备用l套。 5.其他未明确的、运用数量较少的设备、器材,其应急和备用数量由铁路局(公司)规定。 6.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等工程在发生新增设备及器材时,应按本条规定配备设备和器材。
第71条 对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台账,明确备用型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72条 各种机械、动力、起重、消防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73条 新购设备、器材须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入账。工程所用主要设备和器材,须经电务段外观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74条 电务段应根据设备、器材在维修中的技术、工艺规定要求,配齐维修工作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配备的仪器仪表和工具设备,其性能、精度等应与设备技术、工艺要求相匹配,并在作业中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2.应建立仪器仪表、工具设备保管制度。
3.对于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检定、校准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75条 部、局配备的电务检测车,电务段配备的检修作业车、应急抢修车、器材取送车,以及各种检修机具和仪器仪表等,均应精心维护,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76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使用寿命管理,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设备、器材不得继续上道使用。信号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期限按产品标准执行。
第77条 加强对报废信号器材的管理,防止废弃器材流入铁路信号市场。报废继电器由铁道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集中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理。 第78条 信号固定资产的启用、调拨、移设、封存、报废由铁路局(公司)负责,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整,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应一并调拨,不得拆用。 第79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管理、报废、更新和补充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成 本 管 理
第80条 成本管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成本投入是进行铁路信号设备维护,确保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的必要条件。
第81条 电务段应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和铁路局(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明细核算。
第82条 信号设备维护成本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大修按件名实行预算管理;中修、维修按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
第83条 各铁路局(公司〉应根据线路繁忙程度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合理的信号设备直接维修费率,以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使用。信号设备维修成本不应包括信号及相关附属设备用电费用。
第8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规定的周期合理安排信号设备中修费用,以保证信号设备能够按周期进行中修。信号设备中修费以年度中修工作量为依据计算。
第85条 铁路局(公司)是维修成本管理的主体,电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维修、中修主要工作项目及人所修项目的材料消耗定额,并参与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审批和考核工作。
第86条 电务段应建立以成本预算管理为核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段、车间、工区经济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核算,搞好成本管理。车间、工区应设兼职核算员。
第87条 电务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88条 电务段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实现成本管理目标。
第三章 安 全 第-节 通 则
第89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领导负责、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90条 安全是电务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91条 电务处应定期向铁路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电务系统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电务段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92条 电务段应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和作业过程监控、联控、互控机制,强化现场作业控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自控能力。
第93条 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第94条 电务调度是电务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的指挥和协调作用。必须加强电务调度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调度人员及硬件装备。电务调度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制度,实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95条 电务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登乘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电务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96条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97条 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98条 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段应配合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99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100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三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01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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