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落实设备检查制度,每季对管内主要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对正线设备检查一次,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车间无法解决的,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电务段。 10.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
11.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杜绝违章作业,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12.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互检活动,总结交流维修经验,促进设备质量提高。 13.监督、检查工区管理工作,每月对工区进行考核。
14.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27条 专业车间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和专业管理职责。
2.负责全段信号设备入所修、中修及入厂修工作,并对周期内设备检修质量负责。 3.负责车间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以及其他工作。
4.根据设备中修周期、入所修周期和管内设备、器材状况,组织编制中修计划、入所修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编制检修作业程序、检修工艺规程,经电务段批准后执行。 6.负责新购设备、器材质量测试、检查和验收工作。
7.定期检查人所修设备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8.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作业,防止行车、人身伤亡事故。
9.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10.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节 规 章 制 度
第28条 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规章制度实行行政领导、总工程师负责制,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应及时进行归档、清理和修订,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29条 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颁布及修改、补充、废止应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办理。下级制定的各类规章和管理制度不得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30条 铁路局(公司)应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和管理制度:
1.信号维修实施办法2.信号联锁管理办法3.信号大修管理办法4.信号中修管理办法5.电气特性测试管理办法6.信号天窗修管理办法
7.电务施工管理办法8.信息设备维护管理办法9.结合部管理办法10.电务安全质量考核办法11.信号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程序
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安全信息管理制度14.干部添乘和设备检查制度15.应急抢险预案
第31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公司〉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指导电务段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节 计 划 管 理
第32条 计划管理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检查、考核等各环节管理工作。 第33条 计划编制应科学合理,结合实际,保证重点,体现发展。 第34条 维护工作应编制下列计划:
1.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2.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3.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4.信号设备、器材报废计划5.年度生产财务计划
第35条 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设备质量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财务预算和上级要求,组织车间、工区按本规则要求编制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简称计表,电信维表1-1、1-2)年度信号器材人所检修、修配计划表(电信维表2-2〉。年度维修工作计划、轮修工作计划经信号技术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 第36条 年(月〉度维修工作计划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根据管内设备类型、分布及人员技术水平等情况,合理分工,做到每项设备(包括备用)均有人负责。
2.应充分利用天窗时间,合理安排集中检修作业项目,并考虑配合中修、测试和临时性工作。
3.工时定额按铁路局(公司)规定执行,没有工时定额的项目,由电务段自定。为适应天窗检修需要,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4.信号工区工长应掌握管内全部信号设备的运用状况,除对管内设备跟表检查外,还应担当一定的计表任务。
5.工区生产会议、技术业务学习以及民主管理的工时按铁路局〈公司)规定执行。 第37条 电务段应按规定的信号中修周期,结合管内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输生产需要编制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电信中表1),经段长审核,报铁路局(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38条 电务段组织信号中修车间、工区,根据信号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年(月)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电信中表2、电信中表4),年度中修工作计划经信号科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年度信号中修工作计划表和信号中修工作量调查表(附件:4)、重点工作编制中修预算、信号中修工作明细表(电信中表3),经段长审核,报电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39条 中修工作计划编制原则:
1.根据中修周期、设备质量状况,按站(场)、区间、台(机车〉、处(道口)等编制中修周期表,做到年度工作量平衡。
2。年度中修工作计划表应严格按中修周期计划表编制,做到月度工作量平衡。 3。信号中修相关定额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40条 年度信号大修工作计划是进行信号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电务段应根据规定的大修周期、条件、范围,向铁路局(公司)提报次年信号大修建议计划,由铁路局(公司)统筹安排。
第41条 电务段应根据信号设备、器材寿命管理有关规定,向铁路局(公司〉提报信号设备、器材报废计划。
第42条 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肃认真执行。如需变更,应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43条 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应及时掌握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质 量 管 理
第44条 质量管理是围绕信号设备质量而开展的组织、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等活动的总和。各级组织应运用系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管理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求得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45条 设备质量是指设备及电路达到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工作质量是反映维修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执行作业标准的认真程度;运用质量是指信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的效果。设备质量、工作质量是运用质量的基础;运用质量是设备质量与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第46条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是保证设备质量、工作质量、运用质量稳定受控、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电务处、电务段应制定设备质量检查及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分析设备运用状况,并充分发挥检(监)测系统的作用,提高设备检(监)测水平。
1.电务处应每年组织电务段进行春季设备质量检查和秋季设备质量鉴定工作。 2.电务处、电务段、车间应有计划地开展设备质量互检活动。电务处每年、电务段每半年、车间每季不少于一次。
3.电务处、电务段应定期添乘机车,重点检查信号显示、机车信号、电缆径路、各种信号标志、沿线施工情况等。
4.电务段半年、车间每季对信号机、联锁道岔、轨道电路、机车信号、驼峰设备、道口信号、电缆线路和信息设备等主要行车设备的运用质量与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5.电务段应建立设备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加强监测信息分析,实时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47条 动态检查是掌握设备运用质量的有效手段。铁路局(公司)应定期用电务检测车对管内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检查。
第48条 加强信号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实行设备召回制度和赔偿办法。存在制造缺陷的设备由生产厂家召回;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生产厂家)负责更换或维修。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49条 建立产品质量通报制度。电务处、电务段应及时统计分析信号设备、器材质量问题,逐级上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报告一及电信统表13。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每半年对信号产品质量进行通报。
第50条 年度设备质量鉴定是对信号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评定的主要手段,是制定信号设备大修、中修、维修计划和专项整治的重要依据。质量鉴定有关规定如下: 1.铁路局(公司)应参照本规则附件2制定“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
2.电务段应按照本规则技术标准和“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细目表”规定的项目,从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考核信号设备维护质量。
3.质量评定办法:以单项设备为单位,按电信鉴表内容逐条对标,不符合标准的填入扣分数,按扣分总数给出单项设备质量评语。累计扣分零分的为良好;累计扣分小于等于9分(联锁道岔小于等于14分)的为合格;累计扣分大于等于10分(联锁道岔大于等于15分)的为不合格。
4.质量鉴定综合评价按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表(表1)中的公式计算。
5.信号设备质量鉴定由电务处组织电务段每年进行一次。鉴定结束后,电务段应对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信号设备质量鉴定报告表(电信统表1〉、信号联锁关系试验报告表(电信统表2〉及信号显示报告表(电信统表3-1、3-2),于11月底前上报电务处,电务处于年底前汇总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
第51条 广泛开展质量管理活动。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计划,开展攻关活动。电务段应定期举行质量管理成果发表会,评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并逐级上报。 第六节 技 术 管 理
第52条 电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部颁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铁路局(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53条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联锁软件等。设备开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彻底试验,试验正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54条 信号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或鉴定。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55条 凡列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或《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器材,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道使用。
第56条 电务安全技术装备开发、研制以及上道试验,必须回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必须经过上道试验,通过技术审查,按管理权限取得批准后,方可正式上道使用。.
第57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他设备。
第58条 各种信号设备、器材均应设置相应的标识,以满足设备检修、测试、故障处理时的识别需要。标识的设置应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铁道部未规定的,由铁路局(公司)确定。
第59条 设备和器材技人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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