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多光谱、多源图像处理技术和专家经验,实现侵蚀类型、侵蚀等级、地表组成物质、水土保持分区、植被覆盖度、坡度等土壤侵蚀信息提取(见图2)。
3.结论
通过航空、航天手段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实时监测水土流失的发展势态,并在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对水土流失趋势进行分析,其结果以直观的图形、图像、图表的形式传递给决策部门,是制定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对策的重要依据。
二、遥感动态水保监测分析
遥感动态水保监测是利用遥感的多传感器、多时相的特点,通过不同时相相对同一地区的遥感数据进行变化信息的提取。遥感信息的周期性和连续性为动态水保监测提供了可能。利用实时的遥感图像对土壤侵蚀强度的年度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土壤侵蚀总量以及年度变化趋势、植被资源动态变化趋势、工程措施治理效益、林草种植措施效益;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地区提出警示;通过对资料分析与评价,定期发布水土保持状况公告。 1.遥感动态水保监测的特点
一是采用的方法多样,以目视判读、计算机图像处理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二是监测的空间尺度广泛,从某典型小流域至整个流域乃至全国范围;三是监测的时间跨度大,从几年的变化到几十年的变化。 2.遥感动态水保监测的流程
遥感影像应用在水保监测中的目的主要是监测水土流失的变化情况,水土保持调查数据的真实程度和准确性,监督水土保持规划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水土保持监测功能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面蚀监视,沟蚀监视,水文要素监视,其他监视,水土流失成因分析,水土流失危害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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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资料的获取
综合分析影响水土保持的因素,包括土地分类、土壤侵蚀类型、侵蚀强度、地貌类型、母岩类型、植被盖度、坡度属性等,结合遥感技术的应用特点,着重从三个方面收集数据资料:①遥感影像资料(TM、SPOT);②1:5万地形图、土地利用分类图、行政区划图、土壤侵蚀图等;③基于文字和数据表格的监测区详查资料。 (2)监测工作流程
遥感动态水保监测技术主要是对不同时相的遥感数据进行组合、融合以提取出土地利用的变化信息,并结合实地调查与变更详查数据对监测变化信息进行核查,采用重点地区逐个图斑对照,一般地区统计比较的检查方法,对信息提取结果反复核查修改,直至满足精度要求。最后,生成各种格式的水土流失专题报表,通过各种统计分析预测未来水土流失变化,提取水土流失专题信息生成各种统计图表。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专题报表生成,二是统计分析,三是统计图表生成。
图2 土壤侵蚀信息提取流程图
图3 土壤侵蚀信息提取流程
动态监测流程如图3所示。 3.水保监测精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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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精度是水保监测的重要技术指标之一,监测方法和信息源是影响精度监测的主要因素。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使用GPS接收机进行野外实测,对于小范围的试验区,针对5个像元以上的变化信息图斑逐个检查,进行精确定位;对于大范围的监控区进行抽样核查,最后统计动态变化图斑的属性、面积及精度比较等数据。 4.结论
采用高新技术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水保监测数据、图件以及最新的卫星遥感信息,在GPS和GIS的支持下,对水土保持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保的最新动态变化;将空间遥感数据和其他专业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高了遥感技术在水利信息化应用中的深度,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制定、水土保持信息定期发布、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科学规划、治理措施实施等提供科学依据,并且是实现由传统水保向现代水保转变的有效措施和技术支撑。同时,它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完成全国的水土流失调查,它的费用是常规方法的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遥感水土流失调查的成果对于水土保持治理规划、国土资源整治都将产生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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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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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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