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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刑罚结构的变动研究
作者: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
摘 要 在我国当前的《刑法》当中,有超过50条罪名能够达到判处死刑的程度。因此,在现有的刑罚结构中,中心点仍在于死刑。不过,纵观《刑法》的整个发展历程,以死刑为中心的这种刑罚结构,正在逐步得到削弱,转而朝着注重罚金的方向发展。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强化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处理方法之间的联系,在大方向上,也正朝着刑罚适中主义的方向转变,同时也更加注重罚金刑中心化和死刑去中心化。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刑罚结构 变动
作者简介: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4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素质不断提高,在《刑法》方面,也在不断的进行修改和优化。从刑法制定以来,先后经过了九个修正案。其中,前面7个修正案,只是对个罪罪状进行了修改,而在最后的两部修正案当中,还增加了对《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改。《刑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对罪犯做出惩罚,而是在于在犯罪刑罚处罚方面的合理性。基于此,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刑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动,对于《刑法》的整体走向也产生了影响。 一、 刑罚结构基本样态
刑罚结构指的是在整体刑罚体系当中,各个刑种所占的比例。目前,主要的刑罚结构包括以财产刑和自由刑为中心、以自由刑为中心、以自由刑和生命刑为中心、以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等几种刑罚结构。其中,身体刑和生命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主要应用于古代,而另外三种刑罚结构,就是当前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刑罚结构基本样态 。在刑罚结构中,根据刑法总则中对于刑罚方法、刑法种类、刑法体系等方面的规定加以反映,并利用刑法分则配置个罪刑罚进行判定。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最初的主要法律包括了《刑法》、《惩治军人违法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条目中,死刑的配置达到了25%,《暂行条例》规定的犯罪条目中,死刑的配置甚至达到了55%。
从广义的角度上来看,《刑法》当中规定的死刑刑法比例约为30%,并将有期徒刑几乎配置给了所有的犯罪行为,因此当时的刑罚结构基本样态是生命刑和自由刑为中心。 二、 《刑法修正案(九)》中刑罚结构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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