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规定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在单位内部调剂,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只限于当地公安管辖区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严禁将火工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分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是:
1. 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2. 负责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3. 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4. 对火工品仓库(储存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5. 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6. 协助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7. 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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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在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火工品管理法规,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火工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火工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火工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领导视情给予经济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安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安质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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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4.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5.不按要求设臵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6.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火工品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私自将火工品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8.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火工品器材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安质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火工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安质及主管部门多次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的; 3.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对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受奖单位的上级单位支付。对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单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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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火工品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爆破作业规定
第五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当。其职责是:
1.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核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1.3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4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2.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及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2.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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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当。其职责是:
3.1领导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2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3.3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施工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4.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及疾病;
4.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相关安全作业证。
5爆破员的职责:
5.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5.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5.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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