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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3.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3.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指标响应表。服务指标响应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格、购买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14.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
14.5 对于可能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5.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联系电话:024-22873388、22896680)。 15.5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凭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成交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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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投标保证金。
15.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成交资格的;
(4)投标人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成交资格的;
(5)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成交服务费的;
(6)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8)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投标人的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16. 投标有效期
16.1 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7.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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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 (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审小组查阅后退回投标人。
(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
(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
18.2 包封的封装处应:
(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9.3 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5 从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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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审
21. 开标
21.1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谈判采购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1 (仅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询价采购会议。
21.2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 (3)未领取采购文件参加投标的;
(4)(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2. 评审小组的组成
22.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工作。
22.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2.3 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22.4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小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23.2 资格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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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服务的内容、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审小组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6 评审小组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7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谈判会议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的;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5)投标文件的完成期限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完成期限的; (6)投标文件未标明完成地点的;
(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未按规定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与页码的; (8)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8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原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审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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