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情况下不得移动现场物件。× 3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3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9、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采购和租用劣质钢管、扣件以及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资质、资格的处罚。√
40、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 41、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资格认可、使用环节的设备安装、备案和检测检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42、《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43、《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是现行有效的建筑施工安全卫生的国际标准。√
44、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5、《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8、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 50、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严禁在施工现场搭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临时建筑物。√
5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责令边施工边整改。×
53、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施工单位,可以给予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
55、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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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57、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58、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9、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追究刑事责任。×
60、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61、违反《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施工单位对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到1000元的罚款。√
62、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6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在作业现场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7、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必须履行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者遗漏某个程序实施处罚就是违法。√
69、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监督制约原则。√
70、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提出。√
7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司法保护,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7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应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3、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主要包括对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执行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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