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则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资格审查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A1.基本程序
资格审查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澄清、说明和补正;
(5)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A2.审查准备工作 A2.1 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
审查委员会到达资格审查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审查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附表A-1。
A2.2 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审查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审查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过申请人签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人或者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3.2审查委员会主任应组织审查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资格审查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所需时,审查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资格审查工作所需的表格。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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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3在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审查委员会成员推荐的成员代表检查各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情况并打开密封。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可以就此向相关申请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相关申请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应附上由招标人签发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附表一)。如果审查委员会与招标人提供的“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核对比较后,认定密封或者标识不符合要求系由于招标人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申请人对其所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确认。
A2.4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A2.4.1在不改变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委员会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理解偏差、明显文字错误、提交的原件资料遗漏等非实质性问题,决定需要申请人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的问题,准备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二)。
A2.4.2申请人接到审查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三),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交给审查委员会。
A3.初步审查 A3.1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使用附表A-2记录审查结果。
A3.2提交和核验原件
A3.2.1如果本章第2.2款约定需要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申请人应当在递交申请文件时将原件一并递交,如有遗漏的,应在审查委员会书面要求提交时补交。
A3.2.2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对存在伪造嫌疑的原件,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核实。
A3.3 澄清、说明或补正
A3.3.1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3.3.2申请人有任何一项初步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未按照审查委员会要求的时间补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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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详细审查
A4.1 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A4.2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前附表)规定、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使用附表A-3记录审查结果。
A4.3联合体申请人
A4.3.1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A4.3.2联合体申请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等)的指标考核,首先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A4.4澄清、说明或补正
A4.4.1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4.2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2.2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4.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本章第3.2.2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A5.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A5.1汇总审查结果
详细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按照附表A-4的格式填写审查结果汇总表。
A5.2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凡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用附表A-5的格式填写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A5.3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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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
A5.4 资格审查结果告知
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召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未通过详细评审的申请人名单及不合格原因,并接受申请人的质疑。
A5.5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4.1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说明; (4)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 (5)审查结果汇总表;
(6)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7)澄清、说明和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审查活动暂停
A6.1.1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审查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审查工作无法继续时,审查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审查暂停情况时,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审查的条件时,由原审查委员会继续审查。
A6.2关于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A6.2.1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审查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中途退出审查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审查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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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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