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3.1 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2013年度财务状况表; (6)近叁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须提供由检察机关针对本项目出具的经济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正本附原件,副本附复印件)。
(9)其他材料: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 项至第3.2.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2.4 “2013年度财务状况表”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5 “近叁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和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2.6 “正在施工的类似工程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招标发包项目提供)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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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盖章
3.3.1 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 款和第3.2 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光盘文件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纸质文件与电子光盘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内容为准。
3.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3 资格预审申请纸质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电子光盘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在一个包封套内,并在包封套(加贴封条或不加贴封条)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包封套上的标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告知和确认 6.1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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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召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及不合格原因,并接受申请人的质疑。
6.2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并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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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申 请 人:
申请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申请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申请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原件提交情况(如要求):(提交情况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或申请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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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你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名: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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