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里所说的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了遗嘱继承。
【案例】张三(张三老婆已死)生前欠李四10万元债务,且已届清偿期,这时张三突然死亡。张三在生前留有遗嘱,遗嘱写明将自己所拥有的3万元现金留给自己的儿子张小三,张三在死后尚留有价值5万元的房产一套,这时李四向张小三主张债权,请问张三的债务是否需要偿还?如果张小三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答案是肯定的,张小三应当用所继承的价值八万元的财产进行偿还,剩下的2万元就不用还了。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不因债务人死亡而丧失债权。但是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对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了继承财产的价值,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也就是说,在现在的继承法下,我们不再盲目地遵循“父债子还”,而是有条件的“父债子可不还”。 (五)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这主要是针对孤寡老人而言的。法律规定是既无人继承又无人有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对于“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第四部分,继承法理解误区。
在讲述了以上这么多内容后,相信大家对继承法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宏观的了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继承法上一些问题的理解还存在误解,下面我有选择性地提出一些问题再和大家交流一下。
误区一:认为既然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有人认为,老人在世的时候,老提什么遗嘱、遗产的事情兆头不好,再说财产继承这事,有国家明文的《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立不立遗嘱都一个样。
但是,刚才我们已经提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这几种方式中,他们的效力是反其道而行之,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遗赠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民法上讲求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公民是有权作出处分的,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先进行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好办了。
许多人也有这样一种观念,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首先,我们说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立遗嘱人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像,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再者,遗嘱若未能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老父亲在世时曾多次说过自己立好遗嘱了,而且一些人还有见过,但是老父亲去世后,谁也没找到那份遗嘱,这样的话,遗产的处理问题就变得相当麻烦。
此外,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刚才我们也提到,丧失继承
权的情形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误区三: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
误区四: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有一份。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由于父母常年外出打工或者离异,导致孩子一直和祖辈一起生活,当祖辈去世时,共同生活的孙子或孙女却无法分得老人的遗产,导致许多人困惑不解,为什么明明是自己的子孙却没有权利继承老人的财产?
【案例】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她觉得,这是小亮的叔叔们欺负人。
刚才我们已经提到法定继承中是有顺序限制的,只有当第一顺序无继承人时,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和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祖辈留下的遗产的。
最后,我想和大家说的是,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要减少矛盾和纠纷离不开家庭成员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学习和了解继承法就非常重要,今天只是粗浅地给大家普及了一些有关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在今后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学会寻求法律途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大家工作顺利,
生活愉快!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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