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困难且丧失劳动力。现在乙、丙要求平均分配遗产,但是甲以自己丧失劳动力为由,要求予以适当照顾,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前面我们讲到,在分配遗产时在平均分配遗产的时候,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所以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指的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但是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遗嘱的效力。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个:1、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现实生活中有好多继承人逼迫立遗嘱人立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遗嘱,这在法律上属于胁迫行为,这样的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3、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上尊重意思自治,只要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遗嘱是有效的。需要注意,以上这三个要素必须要同时满足,若是有其中一项不满足那么该遗嘱就是无效遗嘱。
接下来,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遗嘱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在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此外在这五种形式中还有两种遗嘱也应特别注意,一个是公证遗嘱,其证明力最强。因此,如果所立遗嘱涉及处分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事关重大,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相对保险些。
【案例】吴老伯早2008年底曾立下遗嘱:他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子吴东
及小儿子吴平均继承,并且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在2009年7月,吴老伯突发疾病,在临终时又当着家人、医生和护士的面,说他的遗产要分成三份,其中的三分之二由兄弟俩人分别继承,其余的三分之一赠送给他的前妻,说完吴老伯便去世了。按照吴老伯的口头遗嘱计算,兄弟两人每人将少得遗产10万元。兄弟两人与吴老伯的前妻就遗产的问题争执不下,兄弟两人认为,应该按照在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继承遗产,而吴老伯的前妻认为,吴老伯在临终前更改了遗嘱,应以吴老伯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要高于口头遗嘱的效力,所以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的规定分割遗产。
另一个是口头遗嘱,这种形式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采取,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而未采取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刘茂田1997年5月8日出差在外时突遇车祸,重伤送往医院,时而昏迷时而清醒,生命垂危。清醒时,刘茂田断断续续口述并由医院护士、交通警察作见证人订立了口头遗嘱,对自己的后事做了安排,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了5岁的儿子。如果刘茂田重伤治愈,并且能够用书面形式立遗嘱,那么他的口头遗嘱就随之无效。
这里顺便提一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中的见证人问题。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接下来还我再简要介绍一下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的撤销、变更在理论上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明示形式。即立遗嘱人明确表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变更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
另一种是推定形式。即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推定遗嘱撤销或变更,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三、遗赠
现实生活中,用遗赠的方式来处理个人的生前合法财产已屡见不鲜,我们也经常能在电视新闻或电视剧里看到某富豪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慈善基金会或者某个小保姆,那么什么是遗赠呢?
所谓遗赠,遗赠是公民以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遗赠这一行为要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据以确认受遗赠权的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无效,当然导致遗赠的无效。
2、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赠人必须和立遗嘱人一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之前我们谈到,立遗嘱人所以遗嘱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则遗嘱无效,这里也体现了这一规定。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涉及这一部分的遗赠行为无效。
4、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遗赠是要式法律行为,如果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公民,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因为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遗赠的财产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能够执行遗赠的合法遗产。如果遗赠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则遗嘱无效。
再次总结,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继承主体的不一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必须是继承法规定的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而遗赠则是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组织或国家。
与此同时还需注意,和放弃继承不同,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做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和集体所有制组织。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那么这四种形式,究竟该以何种形式为先呢?这里就涉及到这几种继承的效力优先顺序的问题。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按照遗嘱和遗赠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或者遗嘱和遗赠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法定继承是最后发生的。
第三部分,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这一部分相对来说更复杂一些,各位现在只需记住,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可以了。
二、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这里需要明确几个问题:1、不能将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去除夫或妻的份额后才能视作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2、不能将遗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混淆。3、不能将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相混淆,如合伙或共有。在以上这两项中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是被继承人在这两种财产中所占的份额,绝对不是全部共同财产。
在这里,再给大家做一个小的归纳,希望大家能记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共有财产≠个人财产。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大的原则: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的分割办法。
在继承发生后,分割财产的主要方法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保留共有(属按份共有关系)。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
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必须澄清的一个观点是:“父债子可不还”,这和传统的“父债子还”观点不同,现存立法是否定了“父债子还”的说法的。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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