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可变作用标准值以重现期Tr(年)表达时,标准值中概率为p的分位值确定:
可由可变作用年最大值概率分布函数F(x)
附录五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和频遇值的确定原则 对可变作用可选择足够长的观测期
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根据必要的观测经判断确定。
(一)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进行连续观测,以确定准永久值和频遇值。
根据连续观测数据,可获得可变作用Q随时间t的变化规律(见附图5.1)。
附图5.1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的确定
可按可变作用值超过准永久值
的总持续时间
与整个观测期
的比值μ确定准永久值。可取μ≤0.5。
(二)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之一确定频遇值:
1.按与准永久值相同的原则确定,但μ的取值应相当小。
2.按可变作用超过频遇值据经济因素确定。
当工程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结构部分损坏(例如开裂)。一般系因出现可变作用的较高值所致,故宜按跨阈率ν确定。
的次数n与整个观测期
的比值ν确定。ν称为跨阈率,一般根
2.结构功能降低(例如出现不舒适的振动)。一般受可变作用总持续时间的影响较大,故宜按比值μ确定。
附录六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能源部水利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河海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重庆交通学院
主要起草人:李明顺、胡德炘、陈基发、马坤贞、姚明初、曹起凤、赵顺昌、杨松泉、贺铮、沈义生、
、林忠民、邹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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