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共六例)
例一:招标采购人是否能随意中止中标结果?
景:某单位采购一批网络设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发现部分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经办人存在不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了核查,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并作出了采购程序合规、维护中标结
见。但该单位以所购设备已有替代品,计划取消为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向
诉,要求采购人赔偿损失。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主管单位协调,该单位已在限期内与中标
了采购合同。
例分析:这是一起招标采购人随意中止中标结果引发的案例。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
中标通知书以后,即表示合同要约的确立,没有重大的变故或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采购人与供应
采购合同,而不能随意取消采购任务。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
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看起来是继续实施计划与中止计划的简单变化,但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采购人能否依法行政的行
购各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它不仅体现政府的信
群众的认同度,而且会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要忠实执行相
,自觉遵守好、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例二: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咋办
景:某局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空调设备,预算价为320万元。有A、B、C、
合资格条件的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299万元;287万元;206万元;239万元
58万元。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议,出具了推荐供应商C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报告,提交给该局
评标报告认为,供应商C以打低价牌赢得评标委员会的信任,有恶意报低价的嫌疑,决定取消供应商
候选人资格,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为中标供应商,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给了政府采购监
。
例分析:该局否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实在有待商榷。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根据《政府采
三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
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
标供应商。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四条的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中标结果无效。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购人说了算。因此,采购人要依法采购,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并出具真凭实据,以维
合法权益,不能凭主观臆断,胡乱猜疑。
评标方法来看,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是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
的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则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加以解释证明,否则,取
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单就供应商投标报价来讲,
种评标方法,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报低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的,并对评标结果
任,采购人无权干预或猜疑指责。
实际操作来看,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
只有在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
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就本例而言,供应商C没有不可抗力或者
不能履行合同等原因,该局应把握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中标候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三是要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来确定。若是凭空想象,认
意竞争,进而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无形扩大了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显失充分,站不住脚。
得之见:
是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办事。要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来确定中标
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标供应商确定的有关程序,要
事,理由客观,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不能想当然,凭空捏造,防止凭借签订采购合同的
采购,歧视、排斥供应商。
是供应商要诚信投标。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谨慎报出优惠价,不要为抢采购市场份
报“低价”,既违背了政府采购初衷,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同时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
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约履约,保障采购项目的
充分满足采购需求,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是评审专家要提高洞察力。一是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资金成本、利润
行情要了如指掌,心中有底,从而评审有的放矢,善辨供应商报价高低的真假。二是利用现代化技术
,增强对恶意报低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对低于成本的报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效遏制供
假、投机取巧等报低价行为,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效果,
”,推荐出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保证满足采购需求。
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执行程序的跟踪监管。从采购执行的各环节入手,监督采购人、采购代
应商的采购活动,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既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
会开展公平竞争,又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
尤其是对于歧视、排斥而故意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采购人以及恶意报低价的供应商要依法严肃
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树立好政府采购权威。
: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景:2009年11月,S采购中心为某行政机关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信息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疑,
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W公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约为JY级,而W
为JY版,优于C公司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S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并组织相关
容进行再次论证,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
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例分析: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
站在一个清醒的位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本公司的优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
。
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成为
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具体来说是经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
的,采购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政府
作的重要依据。W公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
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
应商投标的内容千奇百怪、不甚相同,这不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是客观
这不能成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政府采
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
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
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
,其实质就是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
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此。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服务方面也不会走太多的样
委员会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此推理
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
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则。W公司在投标
C公司,不论高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
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政府采购就是
,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
竞争的言行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
弃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JY级,W
,JY版本优于JY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
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有太多的理由,但千头万绪九九归一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
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嫌疑。
是质疑过程明显得到圆满回复的问题不宜再投诉。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所发生的质疑投诉,有很大一
商没有弄懂质疑投诉的法律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分析本案,S采购中心已经为此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书内容作了非常有根
且也当场向质疑人进行了告诉,质疑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观点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进行辩驳,可谓已
上认输”了,如果再提起投诉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幻想或者认为将奇迹的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如
本公司或者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样的做法是愚蠢至极,只能是搬起石头砸
,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浪费了包括纳税人的血汗钱,得不偿失,有
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对自己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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