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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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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规三个时期:萌芽、活跃、不断成熟与完善。

1919“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一个国际性航空法典,开元性重要地位。

1929“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核心是航空事故赔偿的相关责任制度。

1933“罗马公约”,《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8“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的公约》。

1952年“罗马公约”,《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是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99年新蒙特利尔公约。九次修改补充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基础文件。

1963年9月14日“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反干扰公约”。

1970年12月16日“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反劫机公约”。

1971年9月23日“1971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反破坏公约”。

三大航空刑法公约航空刑法体系“1963东京”,“1970海牙”,“1971蒙特利尔”

航空法规特征:国际性,综合性,民用性,平时性。

民用性:不涉及一切航空活动,而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平时性: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如遇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公法是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即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航空法规体系:

I国际航空法: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II国内航空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宪章--公约--议定书--协定

公约: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航空法中法律级别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但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

航空法规作用:维护领空主权,确保飞行安全,促进航空运行畅通,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芝加哥公约体系,华沙体系,航空刑法体系。

“芝加哥公约”体系,由《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以及与公约相关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组成,以及19个附件。

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2月7日是世界民航日。

领空定义: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包括领陆,领水。

领空的水平边界,领陆+12海里领海。领空的垂直边界,尚无定论。

主权:完全的,排他的。

不妨碍本国安全的规则A空中禁区、限制区B货物限制C检查D指定航路和起降机场E其他

两种航空自由:《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A不降停而飞跃其领土的权利B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五种航空自由:《国际航班运输协定》 A不降停而飞跃其领土的权利 B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C卸下来值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D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E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时才宣告正式成立(1947年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专用机构)。

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系统的15个专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间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1945年成立。世界范围的非政府间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的:成立ICAO的目的总共有九条, 1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3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6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7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8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的机构和智能: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理事国分三类:

第一类:航空发达,在航空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缔约国,基本不变

第二类:地域辽阔,对提供国际航行设施作突出贡献的缔约国,相对稳定 第三类:区域代表缔约国,变动频繁。

理事会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管理权,前两项是联合国其他14个专门机构不具有的。

准立法权:它有权制定、修改、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公约之附件。 准司法权:当缔约国之间有争端时,充当缔约国之间的仲裁机构。

管理权:机场和航行设施的筹资修建与维护,各缔约国的空运企业向理事会送交运输报告、成本统计及财务报告。

芝加哥公约19个附件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等级标志 8简化手续 9简化手续 10航空电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救援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国籍民用航空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航行服务程序

DOC4444—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补充附件2和附件11 DOC8168—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补充附件6

华沙体系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及随后的9个修订补充文件构成的华沙体制。

犯罪定义和适用范围:

1963年东京公约的犯罪定义为:A违反刑法的犯罪B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C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机长的权力:治安权力,使某人下机权,移交案犯权,免除责任权。

1970年“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俗称“反劫机”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俗称“防破坏”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我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三级构成。

我国航空领域的法规较少,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并制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行政法规特点:具有单一性,只就民用航空的某一方面单独成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等。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它的国籍原则上承认了航空器依其国内法具有一定法律人格。航空器不能具有双重国籍。

适航性定义: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飞行安全应具备的最低飞行品质特性

适航标准:航空器应具备的最低飞行安全标准(最低飞行品质),由民航总局颁布。适航标准是对适航性的技术描述。

适航管理:是以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的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分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是个环节。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后期的持续适航管理两个阶段。

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民用机场定义: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所指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净空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收到法律的保护,禁止民用机场范围内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A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B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C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D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E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F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G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H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即是指一个机场可用于起飞、着陆的最低限制。

民用机场的关闭和废弃: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机场因跑道道面、通信导航设备、灯光设备以及其他技术原因,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应当关闭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其约束范围为我国境内我国国籍的航空器,颁发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境内飞行活动,保障飞行安全有序。

飞行管制: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施统一的飞行管制。

飞行管制的目的:维护领空主权,保证飞行安全,维持空中秩序。

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内容)

A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B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或者出入国(边)境。 C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D防止地面对空兵器(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飞行管制的机构:国务院、中央军委是飞行管制的最高权力机构(或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简称空管委)。

紧急情况的三个阶段:情况不明、告警阶段、遇险阶段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分工 A民航总局:知道全国

B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地区管理局协助)

C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有关部门配合)

事故调查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调查的原则:

A独立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阻碍) B客观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

C深入性(既要查直接原因、又要找简介原因、深入到设计、制造、营运、维修、人员选拔、训练、管理等) D全面性(虽与本次事故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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